索引号 | 530400201897543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11-02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规范我市网约车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等网约车服务在我市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根据《暂行办法》设定的框架范围和赋予地方的政策权限,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我市的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明晰,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元化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一章共四条,对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依据、适用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定价机制、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说明,就专用词进行名词解释。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共五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明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等情况。
(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三章共六条,明确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第四章共五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乘客分别应当遵守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共四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共三条,明确有关部门及网约车驾驶员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第七章共三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网约车强制报废和退出经营条件及对实施日期等相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三、具体条件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4.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约车车辆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4.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5.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
6.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
7.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6.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本《实施细则》设置3个月过渡期。期间,各网约车平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尽快对现有注册车辆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同步申请办理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手续。《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实施细则》落地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市、县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
(七)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服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五)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七)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九)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不得违规收费;
(四)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七)载客过程中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八)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用;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网约车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运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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