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589345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卫生计生委 | 公开日期 | 2017-07-12 |
玉溪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 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告
玉溪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衔接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7〕48号)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再按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400元/人进行补助。
我市城乡居民统一按照《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017〕70号),享受生育分娩补助政策,即: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统筹区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包干结算:乡级顺产1500元,剖宫产1800元;县级顺产1500元,剖宫产2400元;市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最高支付限额:顺产1500元,剖宫产2400元。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玉溪市卫生计生委 玉溪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卫计发〔2017〕33号)不再执行。
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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