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7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2-29 |
《玉溪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噪声污染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围绕切实解决噪声扰民,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这一重点,市环保局按照《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玉溪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各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办法》不仅明确了市、区政府的管理职责,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污染防治不达标将重处
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市民的生活,为保证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办法》中明确要求,新建项目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噪声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手段,并对防治不达标或者私自拆除防治设施的行为设立严厉的处罚办法。
《办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需要设计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私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时段禁止产生噪声污染
为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办法》明确了在特定的时段和特定的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办法》中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当日22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除外。
中考、高考前7日内的当日20时至次日8时,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在学校周边、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当日19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本报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