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7167 | 文     号 | 玉红政规〔2026〕2号 |
| 来   源 | 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10-30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红政规〔2026〕2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红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红塔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及《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进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住房租赁的相关规定。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验。项目房源须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内动态更新项目进度、房源信息、租户信息等。做好房源、人员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坚持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确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红塔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宅基地除外),且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红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红塔区不动产查询及其它住房情况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核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资料齐全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数据审核,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复核,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结果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组织项目房源配租,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委托金融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共同监管。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符合条件职工配租。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配租,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况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教体系统、医疗系统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参照自行管理和配租。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红塔区(含高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不超过30天,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将解除合同情况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同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配租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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