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01307350 | 文     号 | 玉政发〔2020〕14号 |
| 来   源 | 市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12-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政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中介服务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清理规范82项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同时公布《玉溪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和《玉溪市市级投资项目技术性审查服务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贯彻落实,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
一、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二、切实规范技术性评估评审
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服务,评审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严禁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市本级的技术性审查服务,统一由市政务服务局根据各审批部门申请组织实施,评审费用由市政务服务局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监管,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更新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双方合同约定。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内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的监管,建立办理时限公开制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约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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