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537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8-11-29 |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公告 (2018年第5号)
7月2日,玉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发布了《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2018年第4号),但入冬以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现象仍有发生,中毒风险增加,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误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玉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
二、针对我市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草乌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五、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各县区、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县区电视台、农村广播发布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各类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要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八、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毒性中药材中毒,要立即催吐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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