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53090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12-08 |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引导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坚持差异化分类考核。落实分类监管要求,聚焦国有资本的功能类别、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一利五率”为导向,构建导向鲜明、重点突出的“一业一策”、“一企一策”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考核指标。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激励约束对等,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六)坚持市场化方向。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监管企业与国内省内同行业全面对标,找准短板弱项,激发企业活力,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内省内一流企业。
三、考核导向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二)突出改革助推。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做强实业,推进非优势、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全面清退处置,管理层级和法人户数进一步压降,同质化经营、无序竞争等问题有效化解,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主业优势更加突出。
(三)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
(四)突出安全护航。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提高现金流管控水平,降低盲目投资冲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即一级企业)中,经市委、市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五、主要工作
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按照年度和任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采取市国资委与监管企业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统筹监管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对科技创新、安全生产、重大民生、防范风险、党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应用。
(一)分类考核
1.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行业类别和市场化程度等,监管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2.商业类企业,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规模性风险为底线,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资金安全、科技研发、资本回报水平等。
3.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企业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专项任务完成、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质量效益、对标评价、重点工作三部分内容。
(1)质量效益,考核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商业类企业考核净利润、经济增加值、营业现金比率;公益类企业考核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
上述指标原则上按照集团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因行政划拨、政策调整、上级重大工作安排等非市场化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损益发生重大变化的,据实予以适当调整;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含政府补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形经核实后调整,如影响之前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负责人薪酬结果,须一并调整,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因科技研发等创新投入、主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批准的员工培训支出及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视同利润的支出,影响当期效益的,可按一定比例视同当期净利润(利润总额)。
(2)对标评价,以行业对标和自身对标“双对标”方式进行考核。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中,在盈利回报、资产运营、风险防控、价值创造等4方面财务绩效指标中选取,合计不超过5个(详见附件3),已在质量效益指标中选择的不再重复使用。
行业对标,以企业对标指标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或上市公司等约定目标值)对比计分。自身对标,以企业对标指标与本企业历史水平进行对标。
(3)重点工作。主要考核企业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市国资委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根据承担的主要职责和所处发展阶段,“一企一策”差异化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
2.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详见附件1)。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质量效益考核、产业优化升级评价、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三部分内容。
(1)质量效益考核。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和质量,具体考核指标结合企业主营业务及功能定位选取确定。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行业发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确定,无行业平均值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2)产业优化升级评价。产业优化升级是指结合全市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落实情况,对董事会任期内在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防风化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工作措施及实施效果的评价。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得分。
2.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运用(详见附件2)。
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适当调整其他部分指标权重,增加有关专项或改革任务指标并合理确定权重,并在任期初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四)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1.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1年等不具备任期考核条件的企业不进行任期考核;因改革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开展任期考核的企业,经市国资委确定可不进行任期考核。
2.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如下:
(1)考核目标建议。考核期初,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2)确定考核内容。市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董事会沟通后予以确定。
(3)签订责任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3.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
(1)考核与被考核方名称。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双方权利和责任。
(5)责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企业在考核期内由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改制重组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4.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监管企业董事会应于每年7月,对照考核内容形成半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未达到预期的企业提出预警并重点监管。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债务风险、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董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6.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报送考核总结材料。考核期末,企业董事会根据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和考核目标,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
(2)形成业绩审核意见。市国资委依据经过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考核期内动态监控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3)征求反馈考核意见。市国资委将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企业董事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4)确定下达考核结果。市国资委向企业董事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7.市国资委负责一级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一级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指导督促所属子公司层层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分为A、B、C、D共4个级别。
2.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采用通报表扬等方式,对经营业绩优秀、防风化债成效明显、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3.监管企业负责人连续2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提出职务或岗位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4.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违法违纪、财务造假、综治维稳(平安建设)、意识形态、安全保密、党风廉政责任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将直接下调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六、其他事项
(一)未设董事会的监管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监管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党的建设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同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紧密衔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管企业纪委书记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国资〔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一)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60% +对标评价得分×20% +重点工作得分×20%
(二)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20% +对标评价得分×40% +重点工作得分×40%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质量效益指标(以百分制计算)
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净利润得分(40%)+经济增加值得分(40%)+营业现金比率得分(20%)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40%)+经济增加值得分(60%)
1.净利润(利润总额)指标考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情况,基础数据取值于合并《利润表》,根据目标值、基准值、完成值的差异分档计分。以企业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的总和为完成值;以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数作为目标值,考核目标应与财务预算衔接;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值增幅目标值(不低于市国资委确定的增幅,一般为5%)的孰大值为基准值。
完成值分为2档,对应的目标值和基准值分别为3级。当净利润(利润总额)为正时(大于0),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10—48分。当净利润(利润总额)为负时(小于等于0),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0—36分。得分计算如下:
净利润 (利润总额) | 目标值及 基准值 | 加分 | 扣分及调档 | 分值 区间 | ||
档次 | 完成值 | 级次 | 目标值及 基本分 | |||
1 | 大于0 | 1 | 目标值大于或等于基准值确定,完成目标值得40分(公益类36分) | 完成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8分 | 完成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0.4 分,最多扣4 分;完成值在2亿元以下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0.6 分 ,最多扣6分 ;当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时,直接扣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70%的,按2级计算 | 30—48分 |
完成值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8分 | ||||||
完成值在4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8分 | ||||||
完成值在4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8分 | ||||||
2 | 目标值按大于或等于基准值80%确定,完成目标值得32分(公益类28分) | 完成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6分 | 完成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0.5分,最多扣5 分;完成值在2亿元以下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0.8分 ,最多扣8分 ;当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时,直接扣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70%的,按3级计算 | 20-38分 | ||
完成值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2%,加0.6分,最多加6分 | ||||||
完成值在4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目标值3%,加0.6分,最多加6分 | ||||||
完成值在4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目标值5%,加0.6分,最多加6分 |
净利润 (利润总额) | 目标值及 基准值 | 加分 | 扣分及调档 | 分值 区间 | ||
档次 | 完成值 | 级次 | 目标值及 基本分 | |||
1 | 大于0 | 3 | 目标值按小于基准值80%确定,完成目标值得24分(公益类20分) |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4分,最多加4分 | 完成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0.6分,最多扣6分;完成值在2亿元以下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1分 ,最多扣10分 ;当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时,直接扣10分。 | 10-28分 |
2 | 小于 等于0 | 1 | 目标值按大于或等于基准值确定,完成目标值得30分(公益类26分) |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6分 | 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1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70%的,按2级计算 | 16-36分 |
2 | 目标值按大于或等于基准值80%确定,完成目标值得24分(公益类20分) |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6分,最多加4分 | 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1.2分,最多扣12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70%的,按3级计算 | 10-28分 | ||
3 | 目标值按小于基准值80%确定,完成目标值得18分(公益类14分) |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4分,最多加3分 | 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1.5分,最多扣14分 | 0-21分 |
2.经济增加值(EVA),数据取值于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有关财务报表。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基本分为100×权重。
当完成值为正时,计分公式为:得分=完成值/基准值×基本分(其中当基准值不为正,完成值为正时,直接得基本分×1.2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基本分×0.2分值;未完成的,最多扣基本分×0.4分值;完成值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基本分×0.6—基本分×1.2。
当完成值不为正时,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0.9(其中当基准值为正,完成值不为正时,直接得基本分×0.5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基本分×0.1分值(超过目标值20%及以上);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分,最多扣基本分×0.6分值(低于基准值60%及以上);完成值不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基本分×0.3—基本分。
3.营业现金比率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基准值,与行业水平(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为准,如未发布,由市国资委结合实际确定)对比后计算得分,基本分为100×权重。
当完成值大于行业优秀水平时,得基本分×1.2;
当完成值大于行业良好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1.1,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基本分×0.1,未完成的,最多扣基本分×0.3,指标的得分区间为基本分×0.8—基本分×1.2;
当完成值大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1,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基本分×0.1,未完成的,最多扣基本分×0.5,指标的得分区间为基本分×0.5—基本分×1.1;
当完成值大于行业较低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0.8,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基本分×0.1,未完成的,最多扣基本分×0.6,指标的得分区间为基本分×0.2—基本分×0.9;
当完成值小于行业较低值或为负数时,该项指标计0分。
(二)对标评价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评价得分=行业对标得分×50%+自身对标得分×50%
1.指标选取。对标绩效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每家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工作任务、存在短板弱项等,每年从反映企业盈利回报、资产运营、风险防控、持续发展等4方面的主要财务绩效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上市公司市值增长率)选取不超过5个,5个指标中3个为全集团公司重点发展或控制指标,2个为主业核心板块或子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
对标的具体内容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绩效评价规定(试行)〉及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3〕7号),已在质量效益指标中选择的不再重复使用。企业按要求申报指标建议,并由市国资委审核后合理确定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注明。
2.行业对标得分。指标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计分,以百分制计算。指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得12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得10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得8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低水平的,得6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差水平的,得40%分值;低于行业较差水平的得20%分值,处于两档水平之间的,按插值法进行计算。
对多业兼营的企业,若其某业务板块的资产、收入等对标财务基础数据可单独计算,且占集团企业资产、收入总额30%以上的,可选用不超过3个业务板块的对应行业标准值分别评价,加权汇总形成评价分数。不能单独划分业务板块的,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值或全国国有企业全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公益类企业可与全国同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及质量(或上市公司等约定目标值)对标评价计分。
3.自身对标得分。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以百分制计算。指标大于等于基准值的110%,得100分;指标小于等于基准值的60%,得0分;处于两档水平之间的,按插值法进行计算。
(三)重点工作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重点工作得分=∑(各指标得分×权重)
1.指标选取。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每年由市国资委确定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根据企业类别和发展阶段等情况,“一企一策”差异化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
2.计分办法。每个指标以百分制计分,以目标责任书签订的任务目标数为考核目标,按完成率计算考核得分,并实行超额加分奖励,每超额完成1%,加1分,最多加20分。
三、考核分级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市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良好”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和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不合格”(责任在本单位发生)。
不定等次:成立不满1年企业、非正常经营等不适合评定等级的企业。
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将直接下调2个考核级别;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将直接下调1个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商业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50%+产业优化升级得分×4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10%
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30%+产业优化升级得分×6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1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1.商业类企业
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50%+总资产报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得分×30%+营业现金比率得分×20%
任期各指标的3个年度完成值算术平均数达到同期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数的,分别按110、100、80、60、40计算得分。超过“优秀”值的按110封顶计分,低于较差值的,按照20计分。完成值介于上下两档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得分。
2.公益类企业
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权重)
具体考核指标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确定并在责任书中明确。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行业发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确定,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计分办法同上述商业类企业。
(二)产业优化升级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着力点,结合企业战略规划,从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防风化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4个方面,对企业董事会任期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不断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任期初,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功能性质和发展战略,制定包含但不限于目标任务、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工作的《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后载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作为考核附件单列。任期末,企业董事会对照《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计划》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形成《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提交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总结分析报告等材料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对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工作进行评价打分(百分制)。
1.创新驱动发展(权重40%)
(1)创新投入:包括科技研发各项创新投入增长、科研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水平等。
(2)创新机制:包括企业制度变革,企业创新人才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成效,规模化市场验证,创新容错机制探索落实等。
(3)创新成果及积累:包括重大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励的获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基地及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投入产出效能,技术积累、人才积累、文化积累等。
2.产业优化(权重20%)
(1)落实改革阶段性任务:包括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压减管理层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供给存在的卡点、堵点、脆弱点。
(2)提升主责主业产业质量: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和核心功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培育新增长引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升供给结构对有效需求的适配性。包括各类企业加快优势传统主业转型升级,商业类企业着力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核心指标要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公益类企业着力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效率,主营业务核心指标等要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3)优化产业结构:坚守实体经济根基,立足自身优势和核心技术积极调整结构,有效挖掘内需潜力。包括各类企业按照功能定位,加快清理退出不具备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进一步聚焦主业实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
3.防风化债(权重20%)
(1)制定及落实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筹措资金有效措施、到期债务兑付方案、市场化融资方案、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还款计划、方案实质性进展等。
(2)防风化债核心指标控制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率、两金压降、存货周转效率、短期偿债能力等指标的改进情况。
(3)以发展促进债务优化情况:包括企业自身造血功能的恢复及再造、引入各类投资者、融资规模稳定及压降、债务结构合理改善及优化等。
4.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权重20%)
(1)制度建设及运行:包括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控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划分及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和依法治企情况,以及董事会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将ESG理念、方法、策略全面融入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等。
(2)董事会决策效能:包括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及实施效果,企业财务预算与执行的重大偏差情况,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情况,审计巡视等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运行状况等。
(3)集团化管控水平及效果:包括企业管理层级的合理控制,母子公司管理边界、权限的合理界定及企业全面风险防范的成效等。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以百分制计算)
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分,任期不足3年的按任期内实占年度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考核分级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任期内2个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良好”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和至少2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
不定等次:成立不满2年企业、非正常经营等不适合评定等级的企业。
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将直接下调2个考核级别;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将直接下调1个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附件3
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指标说明
一、年度目标考核指标
(一)净利润(利润总额)指以集团合并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的总和,可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法定责任除外)、员工培训支出及主管部门认定其他项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视同净利润(当年增量“研发费用”部分,可按112.5%的比例视同净利润),100%的比例视同利润总额(当年增量“研发费用”部分,可按150%的比例视同利润总额);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影响当期损益的研发投入,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视同净利润。
(二)经济增加值(EVA)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带息负债情况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研发费用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税率)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合计-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企业所得税税率)+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1.利息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2.研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
3.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4.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而影响当期损益的研发投入,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予以加回。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6.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纳入核定主业范围的企业,可约定将相关带息负债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
7.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8.差异化确定股权资本成本率
商业一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4.0%。
商业二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5%。
公益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0%。
资产负债率超过主管部门确定的控制标准的,资本成本率上浮0.2%,每超过主管部门控制标准5.0%,再上浮0.5%。
考核期间发生资产重组、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和不可比等因素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据实调整。
(三)营业现金比率=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营业收入×100%
(四)对标评价指标计算
相关指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上市公司或相关行业(部门)发布数据同口径计算,口径变化的据实调整,有特殊情况的给予适当调整,主要指标计算如下: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2
2.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总收入×100%
3.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5.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6.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7.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产)/2
8.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100%
9.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0.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末流动负债×100%
11.带息负债比率=年末带息负债合计/负债总额×100%
1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财务费用下的利息费用×100%
13.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劳动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本年研发(R&D)经费投入合计/营业总收入×100%
1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本年国有资本及权益客观增加+本年国有资本及权益客观减少
16.上市公司市值增长率=(上市公司期末市值-上市公司期初市值)/上市公司期初市值×100%
二、任期目标考核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3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鉴证说明材料。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
(二)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总资产报酬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加利息支出后,除以当年平均资产总额计算,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任期总资产报酬率=3个年度总资产报酬率之和/3
年度总资产报酬率=(年度净利润+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费用)/年度平均资产总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所有者权益计算,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取值与对标计算公式一致。
任期净资产收益率=3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之和/3
(四)营业现金比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营业现金比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以当年营业收入计算年度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任期营业现金比率=3个年度营业现金比率之和/3
年度营业现金比率=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营业收入×100%
(五)金融企业存款增长率指任期内3个年度的存款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新增存款除以年初存款。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
任期存款增长率=3个年度存款增长率之和/3
(六)公益类企业目标指标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业务核心指标,确定后在责任书中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fwj1175/20231208/1530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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