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议事决策制度
玉溪市司法局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科学、高效、合法的目标,促进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增强决策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创造性地开展议事决策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策,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四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对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当进行前期调研、法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权责统一,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决策权;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做到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坚决杜绝违法决策。
第六条 实行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决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决策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实行重要决策向上级报告或者备案制度。
第八条 建立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检查发现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决策。
第二章 决策的提出和完善
第九条 相关科室(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决策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第十条 初步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根据决策的不同内容,分别征求局内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决策正确实施。
第十一条 各项决策形成后,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要认真执行决策要求,及时编制实施计划,把各项决策具体化,保证决策得到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发现决策方案有偏差或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决策实施者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汇报,进行追踪决策,完善原有决策。
第十三条 追踪决策的程序:
(一)进行回溯分析。由分管领导召集原决策方案提出科室与决策实施科室共同对原有决策方案的形成机制、决策过程进行客观分析,找出失误所在及其原因。
(二)双重优化方案。由原决策方案提出科室或局主要领导指定的科室制定新的决策方案,新方案应优于原有方案,且应在几个新方案中进一步选优。
(三)重新决策。由原作出决策的决策机构或高于原作出决策方案的决策机构依决策程序重新作出决策。
第三章 决策责任和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未经集体议事、超越权限决策或违反本制度的程序擅自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决策的执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局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通过有关会议讨论通报追认。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等研究决定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11-29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