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672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11 |
《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为加强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命安全,玉溪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了《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7 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明确各州(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要依据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市财政局牵头开展了玉溪市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细则》的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组织领导,规范财务管理,完善申请和垫付流程,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切实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救急、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二、制定过程
在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级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局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开展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形成《细则》文本。
《细则》文本拟定后,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期间未收到个人或单位反馈意见。为听取专家意见,市财政局邀请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法律等领域专家,对细则开展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反馈意见,市财政局对《细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由市财政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细则》由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五部门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细则》以国家和省级救助基金政策为依据和遵循,坚持简政放权,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为原则。《细则》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垫付、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制定依据、定义、属地管理、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一是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原则,按照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权,实行属地管理。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三是细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宣传和提示。
(二)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共6条。包括救助基金筹集来源、财会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明确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将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金,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季将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收入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三是地方政府安排临时财政补助的,应当根据预算法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三)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共11条。明确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垫付情形、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内容。一是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二是明确救助基金垫付的四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三是在救助时间上,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四是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垫付通知书、协助事故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提出垫付费用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申请垫付抢救费,由医疗机构予以协助。五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为收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并在审核(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六是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费用纳入丧葬费垫付范围,资金垫付分为据实垫付和按云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为限垫付。七是在垫付费用争议解决上,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
(四)第四章救助基金垫付,共2条。合理划分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的审核垫付权限。一是单起事故申请垫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垫付;二是单起事故申请垫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审后垫付;三是单起事故申请垫付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为大额垫付费用,由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垫付。四是发生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情形,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垫付。
(五)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共17条。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账户开立和管理要求,基金使用、追偿、核销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建立信息系统,规范申请审核流程,向社会公开电话、地址、网点及申请垫付所需材料清单等,方便群众申请。二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三是救助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通过协商偿还、参与调解、保险理赔、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五是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考核,强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医疗机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5条。明确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机动车在道路外发生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等内容。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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