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977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14 |
2023年印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与2014年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照解读
2023年印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与2014年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照 | ||
说明:表格左侧一栏为差旅费管理办法原有条文,其中标黄部门为新拟定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被删减的内容,右侧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 ||
2014年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新拟定的《玉溪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 修订依据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22年《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要求各州市参照制定本地区差旅费从严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二条中对“市级党政机关”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 因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上划,属于省管单位,执行常驻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故此次不再市级党政机关明确的范围内。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三条 市级单位公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差旅活动、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第四条 市级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深入推进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差旅活动,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决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切实维护机关清廉形象。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三条规定 |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当选乘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购买。 | 第八条 市级单位应从严管理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杜绝票价产生隐形浪费。具体包括: (一)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等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二)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四条规定 |
(四)在规定区域内出差有关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的规定 1.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交通工具票据的,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报销双程或单程补助。 2.个人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及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只能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最远目的地的标准给予报销补助。 3.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及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报销不同目的地补助。 上述3种情形,个人在报销交通补助时,须凭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的出差任务、目的地、往返时间等材料,作为报销的凭据,补助个人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同时,个人除按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仍可以报销80元的市内交通费。 由单位派车、单位租车到上述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出差,个人不得报销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 4.《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系指从红塔区到规定目的地的补助标准,没有作出规定的目的地,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五)超出规定区域外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昆明市、普洱市、红河州、曲靖市、楚雄州范围外出差,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报销。 | 根据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 |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其他州市出差的,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市内出差的,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一)赴省内州市和市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二)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的限额标准执行 | 根据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应从严管理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用,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 1.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五条规定; 1.根据2014年8月27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玉财行〔2014〕163号)规定:只要不突破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可以住宿标准间,也可以住宿单间。 2.根据2014年10月21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州市和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件2)。 赴省内州市和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 |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在群众家里用餐的,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以上付款依据由出差人员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的伙食费,及时出具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按接待清单登记明细账。接待单位代个人支付伙食费时,借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及按接待清单登记的相应明细账,贷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接待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账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 1.根据《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收取的伙食费账务处理。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按接待清单登记明细账。接待单位代个人支付伙食费时,借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及按接待清单登记的相应明细账,贷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接待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账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2.根据2019年7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就干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中规定: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并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做为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 1.根据2019年7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就干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中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并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2.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23号)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红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公务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驻红塔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红塔区境内执行公务的,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负担出行费用,不报销差旅费。 | 2014年8月27日印发的《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玉财行〔2014〕163号)要求:驻红塔区市级单位赴红塔区境内执行公务属正常工作,与出差不同,加之目前红塔区交通条件已十分便捷,不能按出差管理。 为体现属地化原则,确保横向公平,对单位驻地不在红塔区的市级单位,原则上执行属地标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支付凭据据实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凭据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 2014年的差旅费文件规定,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原来出差时需要随身携带公务卡,刷卡后有一张纸质的凭条,现在随着电子化支付的普及运用,手机绑定公务卡即可微信支付,故此次将“公务卡刷卡凭条”修改为“公务卡支付凭据”。 |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红塔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红塔区境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1.驻红塔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红塔区境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该项规定已经并入新差旅费规定第“二十二条”。 2.根据2014年10月21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玉财行〔2014〕203号)中明确: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已经并入新差旅费规定第十一条。 |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对于一些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仍然向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收取费用的问题,不符合制度规定,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由单位从严审批并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 1..根据2014年10月21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玉财行〔2014〕203号)中明确: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2.根据2014年7月8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云财行〔2014〕185号解释:对一些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仍然向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收取费用的问题,不符合制度规定,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由单位从严审批并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 |
第七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应落实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的要求,健全差旅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市级单位要依托统一的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简称“公务之家”),实现公务人员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机票、火车票、住宿宾馆等网络预定,公务卡快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还款,会计档案电子化存储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 1.根据2020年5月29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市本级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玉财库〔2020〕5号)中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市本级预算单位差旅申请报销等手续原则上通过“公务之家”办理。市级单位要依托统一的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简称“公务之家”),实现公务人员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机票、火车票、住宿宾馆等网络预订,公务卡快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还款,会计档案电子化存储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2.同时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八条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落实机票最低票价订票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差旅审批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按要求列支差旅费。市级单位要严格公务差旅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套取差旅费或以差旅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行为,对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七条规定 | |
第三十条 市级单位是本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九条规定 | |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 |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市级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平台服务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服务供应商做好系统功能完善、运维保障等工作,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保障公务差旅业务有序开展。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务差旅等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市委巡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察监督,把执行差旅管理规定、消除隐形浪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十条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公务支出违规违纪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公务支出违规违纪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 第九章 附 则 | 已在新差旅费第二十七条明确 |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市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差旅费从严管理措施。 | 参照云财行〔2022〕176 号文件,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市属驻县(市、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所驻地的管理办法。 | 1.2014年8月27日印发的《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玉财行〔2014〕163号)要求:为体现属地化原则,确保横向公平,对单位驻地不在红塔区的市级单位,原则上执行属地标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2.2016年11月22日《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 号)规定:市属驻县市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驻在地的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5日发布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20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5日印发的《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4〕16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相关文件:《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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