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408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日期 | 2023-10-30 |
《玉溪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编制说明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广电局起草了《玉溪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编制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共视听载体是包括车载/机载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媒体形态在内的,采用地面数字电视技术、硬盘播放技术、无线互联网下载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在室内外公共场所面向大众开展电视服务的载体统称。当前,玉溪市公共视听载体的设置和播放活动的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分散,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容易出现重复管理或漏管等情况,公共场所显示屏不良内容播放事故等各类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安全播放方面存在较大隐患。针对这一问题,市广电局高度重视,扛紧扛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公共视听载体的相关管理责任,遵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措施,借鉴了其他地区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的先进经验,全力推进《管理办法(试行)》的草拟制定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调研,组织对全市设置在户外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其它视听节目的电子大屏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玉溪实际,市广电局起草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31日,向各县(市、区)广电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4月10日,市广电局召开会议进行现场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根据反馈意见,共对其中2条内容进行修改,并于7月24日再次向各县(市、区)广电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有28条内容,包含了公共视听载体的界定、管理范围、设置要求、播放内容、传输方式、运营登记、安全播出、协同监管、违规处理等方面。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具体措施明确如下:一是明确了节目内容范围。规定了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的节目和禁止播放的节目。二是明确了运营单位的传输资质。需要利用网络传输节目信号的,运营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三是实行备案管理。运营单位在运营开播后、规定事项变更15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播放活动进行事后的监督管理,不存在对运营单位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备案可以采用网上受理,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四是履行节目安全播出要求。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播前三审、重播重审制度,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落实播放备份保存制度,备份保存已播放内容。五是落实监测监管要求。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四、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于2007年12月印发实施。
(二)《广播电视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2001年3月29日起实施,于2020年11月25修正。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56号)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
相关文件:《玉溪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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