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634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乡村振兴局 | 公开日期 | 2021-10-11 |
玉溪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 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实落细各项措施政策,确保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取得实效,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玉溪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
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结合玉溪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十四五”期间,要在全面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基础和前提,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帮扶相结合。提前发现并识别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人口,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致贫。
(二)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聚焦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采取“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困难帮助解决什么困难”的办法,精准施策,精准帮扶。
(三)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充分利用民政、残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公安、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帮扶。
(四)坚持开发式帮扶与保障性措施相结合。因人因户精准施策,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主要采取开发式帮扶措施,支持发展产业、转移就业,通过劳动增收致富。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三、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明确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核实、比对综合研判后,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重点关注以下10类农户:
1.转移性收入占比超过40%的家庭。
2.家庭劳动力系数≤0.5的家庭(家中有重度残疾人、无劳动力或只有一个弱劳力、半劳力)。
3.家中有1个以上劳动力但由于客观原因无产业覆盖、零就业的家庭。
4.家中有1个或以上大病重病病人、患慢性病导致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或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
5.家中有2个或以上孩子在非义务教育学段就学的家庭。
6.家庭经济基础薄弱,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经济收入每况愈下,且现居住唯一住房是土坯房的农户。
7.因不可抗因素发展产业失败,家庭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导致收入大幅减少的农户。
8.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收入大幅缩减或“三保障”无保障的农户。
9.16周岁以下且无法定监护人、60周岁以上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户。
10.有重度残疾人、有失能老年人口、整户无劳动能力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农户。
(二)合理确定监测底线。以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市级每年年初根据省级监测底线,综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市监测底线,并实事求是的确定监测对象规模;统计部门或动态管理工作中核算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或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显示“三保障”存在未保障的脱贫户全部纳入监测。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且有返贫风险但尚未达到返贫标准的脱贫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并高于当年贫困标准,且有致贫风险但尚未达到贫困标准的一般农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或脱贫户经综合分析研判,按程序纳入监测。
(三)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以市级确定的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教育、公安(交警、刑侦)、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林草、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各部门工作信息见附件)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识别前1年内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的(用于发展生产、运输用途车除外)。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对有以上 2—5 种情形但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要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比对分析、综合研判开展识别,并对群众作出专门说明,避免识别“一刀切”。
(四)防止规模性返贫。各级各部门要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四、方法步骤
进一步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采取干部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相互协同的监测方式开展监测。
(一)初选对象的发现
1.农户申报。农户家庭发生变故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12317)”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申报,也可以向村(居)委会申报,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自主申报。对通过平台申报反馈或直接向村(居)委会申报的,村(居)委会应按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入户核实信息,并进行研判。
2.入户走访。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队)及村组干部组成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队,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情况定期开展排查。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重病户、残疾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家庭发生变故的农户进行日常入户走访、电话联系、遍访,了解掌握农户生产生活状况,收集汇总本村因大病、因灾、因残、因突发事件、因失业等可能返贫致贫的人员信息,并定期进行研判。
3.行业部门平台比对筛查。市、县两级乡村振兴、住建、教育、医保、民政、社保、残联、卫健、公安等要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平台,每季度第二个月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将本部门发现的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农户信息提供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和下级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涉及的行业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研判。
4.突发应急响应预警。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对区域内受灾农户开展应急响应预警工作,受灾区域基层组织应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预警工作。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应急响应预警后,将预警信息反馈给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信息反馈乡镇(街道)、村委会核实研判。
5.其他渠道。对媒体、信访等渠道收集或反馈的信息,由市、县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反馈至相关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信息核实。各级部门在开展调研、督查、考核或其他工作中发现需要预警农户,应将信息及时反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反馈至乡镇(街道)、村委会核实研判。
(二)综合研判分析。根据农户申报、入户走访、行业部门平台比对筛查、突发应急响应预警、其他渠道等发现的情况,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组成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队对发现的初选对象的收入稳定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情况逐户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重点核查对象。
(三)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对象确定后,由动态监测工作队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就学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的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核查人员要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并对信息数据进行认真整理,形成详备可靠的基础档案。收入计算周期为采集时点起往前12个月。凡通过实地核查,经村(社区)提出拟动态监测对象初步会议确定为拟新识别新标注监测对象的农户,要组织农户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监测对象确定
村级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评议,报乡级审核、县级比对确定后逐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逐级公告,并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1.村级评议。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月提出拟认定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由动态监测工作队主持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进行评比。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公开评议后,召开村“两委”会就上述名单形成村“两委”决定,并逐户逐人提出消除风险措施建议,并采取线下线上同时公示的方式,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举报,由动态监测工作队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没有举报,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对行政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分析研究,对收到突发事件上报的拟纳入监测的农户应即刻进行研究审核。结合村级提出的帮扶建议,逐户明确帮扶措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监测农户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定。
3.县级确定。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由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不动产)、住建、农业农村、林草、卫健、医保、统计(调查)、市场监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复核联审,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数据信息,将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并报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和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后,及时反馈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的监测农户相关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并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乡镇(街道)、村委会接到通知后,在本乡镇(街道)、村委会对确定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4.数据录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维护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基础信息和致贫返贫风险。
(五)监测对象的动态管理
1.监测帮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监测对象的跟踪监测,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返贫致贫风险点排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家庭成员内生动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风险已稳定消除的按程序进行风险消除,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及减轻家庭刚性支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长期跟踪监测。
2.帮扶成效评议。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为单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村委会每月需组织人员对监测农户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收入、生产生活条件等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家庭困难改善程度,动态监测工作队按季度组织开展行政村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估工作。
3.风险消除。通过帮扶或自身发展家庭状况明显改善、致贫风险或返贫风险已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持续巩固的农户,经农户同意形成拟标注风险消除对象名单,按照民主评议、逐级审定等环节上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由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联审。联审后,将风险消除的监测农户信息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并反馈乡镇(街道)、村委会。同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进行监测帮扶。
五、精准落实帮扶措施
对纳入监测帮扶的对象,实施分类精准帮扶和管理、因户因人施策,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并及时将帮扶措施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原则上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后次月开始享受有关政策,上级有明确政策的遵循上级规定。
(一)分类精准帮扶。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帮扶措施要在村内公示,接受监督。
(二)落实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结合当地产业实际针对性开展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持续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产业带贫增收效果,加大“双绑”机制推广力度,推动监测对象与带贫主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确保具备条件的监测对象有增收产业。继续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扶持,优化放贷手续,积极为有产业发展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监测对象提供贷款便利,做到“应贷尽贷”。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三)落实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通过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提升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机会,实现监测对象就业培训全覆盖,采取劳务协作、扶贫产业园、扶贫车间、扶贫龙头企业等途径帮助转移就业,确保培训后人人能就业。持续加大外出转移就业力度,通过劳务协作、扶贫产业园、扶贫车间、扶贫龙头企业等途径,帮助其转移就业,提高监测对象外出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继续加强就近就地就业岗位开发,对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情况无法转移到外地就业,需在当地发展产业,且短期内无收入来源的农户劳动力,统筹安排生态护林员、村庄保洁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确保收入来源。加强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带动监测对象参与农村公路、基本农田水利等农村项目建设获得劳动报酬。
(四)落实保障性帮扶。分层分类落实保障性帮扶,水利部门要围绕《云南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中规定的“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落实帮扶措施。住建部门要按照“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原则落实帮扶措施。教育部门对存在因学返贫致贫风险的,落实教育帮扶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医保、养老保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扶贫、残疾人帮扶、救灾救助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
(五)落实志智双扶。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发挥致富典型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激发农村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脱贫致富。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对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薄养厚葬、大操大办、随礼泛滥等不良风俗,通过教育引导、道德谴责、村规民约、司法干预等措施,防止因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和非生产生活必需高额支出而返贫致贫。对有劳动能力但劳动意愿不强的人口,组织开展教育引导,提高就业意愿。
(六)落实社会帮扶。持续开展“千企兴千村”、“万企兴万村”、消费帮扶等专项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助学助教、医疗义诊、养老助老等服务,对监测对象持续开展帮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委市政府要全程督导,对全市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市、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总责,并对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动态监测工作队承担具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警、刑侦)、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林草、统计(调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级部门对县级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以下乡村振兴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好工作队伍,明确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智慧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基层负担,各地信息系统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持续培训监测帮扶工作人员,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三)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并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1.相关部门职责
2.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方法
3.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实施方案附表(附表1—
附表14)
(2021.10.09)附件3: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附表(附表1-附表14).pdf
附件1
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核准辖区内学校监测对象就学及“奖、贷、助、补、减”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1.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户籍、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家庭拥有机动车信息,提供辖区内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3.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4.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各类临时性救助帮扶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住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种植养殖业面积(规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负责提供申请过36种大病救治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1.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自然灾害影响给予过灾害救助的农户信息;2.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消防部门:负责提供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草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拥有林地、生态补偿、护林员收入等情况,提供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乡村振兴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线索信息,及时逐级分解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参保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较高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残联:负责核查贫困对象残疾人口、证件等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有一、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2
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方法
(村民小组: 户主姓名: 证件号码: )
一、全年种植、林业、渔业产品出售现金及自产自消实物收入
品种名称 | 面积(亩) | 产量 (公斤) | 出售 | 自产自消 | 分品种收入(元) | 成本支出(元) | ||
数量 (公斤) | 金额(元) | 数量 (公斤) | 折价金额(元) | |||||
合计 |
注:1.分品种收入=出售金额+自产自消折价金额。
2.成本支出包括:种子种苗、役畜饲料、化肥肥料、农膜、排灌费、汽(柴)油、铁木农具、雇工、租地、机耕机收、水电费、贷款利息等费用。
二、全年养殖业产品出售现金及自产自消实物收入
品种名称 | 养殖量 (头只) | 出售 | 自产自消 | 分品种收入 (元) | 成本支出 (元) | ||||
数量 (头只) | 重量 (公斤) | 金额 (元) | 数量(头只) | 重量(公斤) | 折价金额 (元) | ||||
合计 |
注:1.分品种收入=出售金额+自产自消折价金额。
2.成本支出包括:仔畜禽种蛋、架子畜禽、饲料、兽药、畜禽防疫、汽(柴)油、铁木农具、雇工、租地、水电费、贷款利息等费用。
三、全年二、三产业产品出售和提供服务现金收入
品种名称 | 出售产品收入(元) | 提供服务收入 (元) | 分品种收入 (元) | 成本支出(元) |
合计 |
注:1.分品种收入=出售金额+提供服务收入。
2.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金、原料成本、税收、管理费、汽(柴)油、铁木工具、技术服务、雇工、租地、水电费、贷款利息等费用。
四、家庭成员务工全年现金及实物收入
务工人员姓名 | 本地务工 | 外出务工 | 实物补助折价 | 家庭成员务工收入 (元/年) | ||||
年平均务工天数 (天) | 平均每天工资 (元/天) | 全年得到现金工资(元/年) | 年平均务工月数 (月) | 平均每月工资 (元/月) | 全年得到现金工资 (元/年) | 全年务工得到雇主发放的实物补助折价(元/年) | ||
合计 |
注:全年家庭成员务工总收入=本地务工全年得到的现金工资+外出务工全年得到的现金工资+全年务工得到雇主发放的实物补助折价。
五、全年财产净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折价净收入)
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元) |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租金(元) | 出租房屋净收入(元) | 其他财产性收入(元) | 全年财产净收入(元) |
注:全年财产净收入=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租金+出租房屋净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六、全年转移净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折价净收入)
收入项目 | 金额 (元) | 收入项目 | 金额 (元) | 收入项目 | 金额 (元) |
1.计划生育专项补助 | 6.其他转移性收入 | 6.9.救济金 | |||
2.低保金 | 6.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6.10.退役军人补贴 | |||
3.特困供养金 | 6.2.农机具补贴 | 6.11.边民补贴 | |||
4.养老保险金/离退休金 | 6.3.休耕轮作试点补贴 | 6.12.赡养收入 | |||
5.生态补偿金 | 6.4.畜牧业补贴 | 6.13.残疾人生活补助 | |||
5.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6.5.购买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 6.14.残疾人护理补助 | |||
5.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6.6.农业生产保险理赔金 | 6.15.其他补贴 | |||
5.3.草原生态奖励补贴 | 6.7.其他生产补贴 | ||||
5.4.其他生态补偿金 | 6.8.定期发放的抚恤金 | ||||
全年转移净收入合计(元) |
注:1.转移性净收入=1+2+3+4+5+6。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
七、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情况
家庭年末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元)(购买时价值超过1000元、目前能正常使用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 |
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元)(原值的1/15) |
注:生产性固定资产如生产性用房、猪牛羊圈、农用大棚、农用机械、役畜等。
八、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
计算科目 | 金额(元) | 计算科目 | 金额(元) |
A农民家庭年总收入(A1+A2+A3+A4) | B.全年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B1+B2+B3+B4) | ||
A1.全年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 | B1.全年种植业、林业、渔业产品支出 | ||
A1-1.全年种植业、林业、渔业产品收入 | B2.全年养殖业产品支出 | ||
A1-2.全年养殖业产品收入 | B3.全年二、三产业产品支出 | ||
A1-3.全年二、三产业产品收入 | B4.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 ||
A2.全年家庭工资性收入 | C.农民家庭年纯收入(A-B) | ||
A3.全年家庭财产性收入 | D.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C÷#家庭人口数) | ||
A3-1.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 | #家庭人口数 | ||
A3-2.其他财产性收入 | F.合理自付(刚性)支出合计 | ||
A4.全年转移性收入 | F1.教育刚性支出(学杂费、住宿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 ||
E.理赔收入 | F2.医疗刚性支出(自付费、陪护费、药品费、交通费等) | ||
F3.其他刚性支出(因灾等) | |||
D1总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
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结合玉溪实际,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3、《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整合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促进”的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把解决返贫风险问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推动相对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通过建立返贫监测机制,为解决相对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发展空间,缓解和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低收入人群生活品质,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公平奠定基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主要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十四五”期间,要在全面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基础和前提,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四、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
(一)明确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核实、比对综合研判后,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重点关注以下10类农户:
1.转移性收入占比超过40%的家庭。
2.家庭劳动力系数≤0.5的家庭(家中有重度残疾人、无劳动力或只有一个弱劳力、半劳力)。
3.家中有1个以上劳动力但由于客观原因无产业覆盖、零就业的家庭。
4.家中有1个或以上大病重病病人、患慢性病导致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或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
5.家中有2个或以上孩子在非义务教育学段就学的家庭。
6.家庭经济基础薄弱,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经济收入每况愈下,且现居住唯一住房是土坯房的农户。
7.因不可抗因素发展产业失败,家庭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导致收入大幅减少的农户。
8.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收入大幅缩减或“三保障”无保障的农户。
9.16周岁以下且无法定监护人、60周岁以上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户。
10.有重度残疾人、有失能老年人口、整户无劳动能力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农户。
(二)合理确定监测底线。以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市级每年年初根据省级监测底线,综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市监测底线,并实事求是的确定监测对象规模;统计部门或动态管理工作中核算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或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显示“三保障”存在未保障的脱贫户全部纳入监测。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且有返贫风险但尚未达到返贫标准的脱贫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并高于当年贫困标准,且有致贫风险但尚未达到贫困标准的一般农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1.5倍,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或脱贫户经综合分析研判,按程序纳入监测。
(三)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以市级确定的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教育、公安(交警、刑侦)、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林草、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各部门工作信息见附件)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识别前1年内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的(用于发展生产、运输用途车除外)。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对有以上 2—5 种情形但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要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比对分析、综合研判开展识别,并对群众作出专门说明,避免识别“一刀切”。
五、注意事项
(一)加强领导。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委市政府要全程督导,对全市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市、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总责,并对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动态监测工作队承担具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警、刑侦)、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林草、统计(调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级部门对县级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以下乡村振兴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好工作队伍,明确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智慧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基层负担,各地信息系统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持续培训监测帮扶工作人员,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三)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并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六、关键词诠释
(一)监测对象
1.合理确定监测底线。以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
2.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
(二)监测范围
对纳入监测帮扶的对象,实施分类精准帮扶和管理、因户因人施策,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并及时将帮扶措施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原则上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后次月开始享受有关政策,上级有明确政策的遵循上级规定。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分类精准帮扶。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
(二)落实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结合当地产业实际针对性开展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三)落实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通过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提升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机会,实现监测对象就业培训全覆盖。
(四)落实保障性帮扶。分层分类落实保障性帮扶,水利部门要围绕《云南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中规定的“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落实帮扶措施。
(五)落实志智双扶。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发挥致富典型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激发农村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脱贫致富。
(六)落实社会帮扶。持续开展“千企兴千村”、“万企兴万村”、消费帮扶等专项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助学助教、医疗义诊、养老助老等服务,对监测对象持续开展帮扶。
八、新旧政策差异
以脱贫攻坚期国定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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