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3101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15 |
转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玉溪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1月8日至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 (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纳入专项保障政策,新冠住院费用继续落实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确保全市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调整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
扩大药品用药目录。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
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制定临时最高限价标准;
优化医保经办服务。一是将新冠住院和门急诊结算类别及时进行维护,确保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二是推行长处方制度,持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
相关链接:玉医保发〔2023〕3号转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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