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862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解读《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1月1日《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21年12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规〔2021〕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保障是重要的民生事业,玉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党国家、省整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工作要求,于2016年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按照“九个统一”的目标(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制定印发了《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玉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两个办法有效期均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五年的运行情况,玉溪市医疗保障局适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明确统一覆盖范围、统一参保政策、统一保障待遇、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遵循与国家、省医疗保障政策保持一致原则,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整合。
《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共9章34条,系统全面的对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费用结算、经办管理、部门职责、组织保障和监督进行了规范、细化。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按照省级规范,结合玉溪市参保人员工作、生活习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2月”,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明确新生儿、脱贫人口、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续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自愿全额(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不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缴费期限制,并增加了“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兜底条款,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二、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办理参保登记,且父母双方都已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保费;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新生儿父母有一方未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需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但不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免缴除外)后,自出生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三、调整特殊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政策,明确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原则上只缴纳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对应职能部门按照政策给予全额或差额资助,资助对象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不重复资助。
四、按照省级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要求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与居民医保叠加后最高支付限额达35万元。
五、调整参保人员在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支付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市外医疗机构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 1000 元,支付比例55%。切实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康复在基层”的就医新格局。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中医药发展方针,对中医药服务进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倾斜。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类科室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相应降低200元。
七、规范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按照省级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调整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八、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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