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4409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2 |
玉溪市2024年第二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赵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5日15时22分,峨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峨山县西门市场内摊位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赵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峨山县新闻出版局负责人批准,对赵XX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立案调查。2024年3月8日经营者赵XX前来峨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一份《调查询问笔录》,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事实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3.没收非法财物(U盘)99个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日
案件名称:易门星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2日晚,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所对易门星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419包房内有一名未成年人,随即将该线索移交给易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后经过文化执法人员调对案情进行调查、询问和取证,证实易门星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KTV)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叁拾柒元整(¥1037.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处罚单位: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2日
案件名称: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由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到嵩明天天向上营养快餐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并检验的,由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的小米辣(盐水渍菜)的核查处置任务,该批产品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ZCJ23091517。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09-05的小米辣(盐水渍菜)产品,该批产品已无库存。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其享有的权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发布公告进行召回。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复检并于2023年11月21日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02317292),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 2023年12月12日,我局对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通海县大拇指农产品加工厂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1日(4月执结)
案件名称:云FD68XXX号网约车驾驶员张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7日09:15-09:30分,云FD68XXX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张XX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从通海刘崇艳诊所拉载一名乘客至通海才华超市,行驶到通海礼乐西路大菜市场路段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68XXX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张XX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3日
案件名称:云FD09XXX号网约车驾驶员纳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8日09:20-09:40分,云FD09XXX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纳XX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行驶到通海礼乐西路大菜市场路段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9XXX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纳XX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7日
案件名称:云ADS0XXX号驾驶员邱XX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3日09时26分,邱XX驾驶云ADS0XXX号非运营埃安牌小型轿车在新平县新三公路执法站13KM+400M处,被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调查结果: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邱XX驾驶云ADS0XXX号非运营埃安牌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ADS0XXX号非运营小型轿车驾驶员邱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3日
案件名称:云FBG5XX号驾驶普XX非运营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4日08时40分,普XX驾驶云BG5XX号非运营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平县新三公路执法站13KM+400M处,被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调查结果: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普XX驾驶云FBG5XX号非运营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BG5XX号非运营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普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4日
案件名称:云FL0XXX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2日9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红塔大队通过大数据巡查发现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持有包车牌的云FL0XXX,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线路运行,到达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境内,停留时间8小时。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3日
案件名称:云FY3X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19日09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塔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和视频巡查发现2023年12月1日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云FY3XXX客运班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9日
案件名称:云FY0X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06月25日10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塔大队执法人员在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和视频巡查发现2024年04月19日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云FY0XXX客运班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车辆通过交通流量卡点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红塔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7日
案件名称:云FY4X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3日11时,我大队执法人员接投诉线索到云南省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查看车辆动态监控和监控日志。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日驾驶员合XX驾驶云FY4XXX号车,从江川拉载乘客到通海高大游玩,行程未办理包车运输审批。该车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客运站报班记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车辆通过交通流量卡点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7日
案件名称:云FY2X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3日11时,我大队执法人员接投诉线索到云南省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查看车辆动态监控和监控日志。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日驾驶员林XX驾驶云FY2XXX号车,从江川拉载乘客到通海高大游玩,行程未办理包车运输审批。该车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客运站报班记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车辆通过交通流量卡点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7日
案件名称:云FY36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 年6 月3 日11时,我大队执法人员接投诉线索到云南省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查看车辆动态监控和监控日志。经调查核实,2024 年6 月2 日驾驶员陶X驾驶云FY363XX号车,从江川拉载乘客到通海高大游玩,行程未办理包车运输审批。该车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客运站报班记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车辆通过交通流量卡点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7日
案件名称:丁XX驾驶云F30XXX号非运营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2日10时05分,丁XX驾驶云F30XXX号非运营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三公路公安检查站处,被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丁XX驾驶云F30XXX号非运营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及乘客微信支付图片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30XXX号非运营五菱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丁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日
案件名称:吴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案件情况:2024年6月7日10时35分,吴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在新平县第三中学门口进行检查时,被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吴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吴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7日
案件名称:华泰新平分公司杨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没有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案件情况:2024年6月26日15时35分,华泰新平分公司杨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在新三路磨刀村附近,被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华泰新平分公司杨XX驾驶云FY1XXX号运营大型普通客车没有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泰新平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8日
案件名称:云F73X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 年6 月14 日9时3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接江通高速指挥中心与雄关派出所协查邀请,对云F73XXX涉嫌参与套取OBU信息协助超限运输车辆逃避称重进入高速进行调查,当事人张XX驾驶的云F73X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长期从滴滴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有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张XX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张XX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7日
案件名称:黄XX被偷拍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13日,黄XX在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广龙小镇星光夜市使用自己的手机对黄XX的裙底隐私部位进行偷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罚结果:对黄XX作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 澄江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4日
案件名称:王XX被猥亵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日17时许,游客王某某到澄江市禄充风景区未见山民宿办理入住,受民宿经营者鲁某某邀请前往沙滩KTV及烧烤摊游玩及饮酒。在王某某返回未见山民宿房间后,被未见山民宿的老板鲁某某在房间内强制猥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2024年4月3日,因嫌疑人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该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被澄江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4年6月4日,澄江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罚单位: 澄江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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