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11281614 | 文     号 |   |
| 来   源 | 行政审批科 | 公开日期 | 2021-06-07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按照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通知及《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第一批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共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
1.医生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首次注册、执业重新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卫生健康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卫生健康部门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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