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9115 | 文     号 | 玉政办通〔2025〕12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4-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
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玉溪市商品房供需平衡,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库存结构,动态平衡市场供需,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行业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方向发展,结合玉溪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配比。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在详细规划中合理设置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规模并进行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不强制要求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依托片区商业地块集中配置。
二、优化居住小区规划停车位配比。对新建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比应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设置,但最低配比不低于0.8个车位/户,确保居民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优化提升市政配套服务功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设定土地供应成本构成体系,属于政府必须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得转嫁给用地主体承担。
四、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新建房地产项目规划配建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幼儿园、配套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综合服务、卫生服务用房、室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五、强化教育医疗配套服务。根据区域人口增长趋势和教育资源需求,统筹新建楼盘周边优质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布局,在重点开发片区1公里范围内合理配置教育、卫生医疗资源,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实施“买房可入学”政策,及时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配套学校,按划定学校免试、就近、就便、分批入学。
六、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凡在玉溪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品房车库(车位)的,购房人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2个月内,鼓励属地财政给予购房补贴(购房价0.5%—1%补贴),针对购房时二孩、三孩家庭再分别加予每套0.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
七、实施换购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八、执行住房公积金利民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支持按年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00万元。落实住房公积金对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的提取、贷款优惠政策。开展“商转公(组)”贷款业务和“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白名单”项目楼盘公积金按揭合作准入。
九、落实国家最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15%。
十、推动“卖旧买新”与不动产权证办理。大力推进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三方联动,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支持存量房“带抵押过户”,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三部门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卖旧买新”业务。稳步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做好政策支持及保障服务工作,实现“交房即交证”。坚持购房人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分类处置、确保安全,推动问题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
十一、建设“好房子”。严格执行“好房子”政策标准,鼓励引导市场建设一批容积率低、层高较高、生态智能的优质楼盘,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开展物业企业信用评价,构建新型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房地产+旅居”建设。结合“旅居云南”工作,促进“旅居玉溪”与房地产市场稳健融合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持有房产或现有房源,采取“以租促售、租售并举”等创新模式,与旅居运营主体合作,加强医疗、餐饮等适老化服务设施配套,开发特色旅居产品,推进“房地产+旅居”项目。因地制宜,精心打造3—4个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0日,已发布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按照“一城一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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