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9414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140127-0005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1-27 |
玉溪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发〔2015〕16号),设立玉溪市财政局,为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政事业性单位账户设立审批的职责。
2.取消市级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审批的职责。
3.根据国家、云南省和玉溪市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玉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市与县区财政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健全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和规范力度,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加快完善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分析预测综合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区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指导县区财政局及高新区财政局的业务工作;完善鼓励企业、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负责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玉溪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参与完成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省对玉溪市的转移支付,制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统一发放;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公共支出;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按照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负责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和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外债;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及偿还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负责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推进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十五)承担玉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联系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调、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参与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创新,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承担省金融批准成立的民营小微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负责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承担企业上市指导、审核推荐及上市后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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