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200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31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科室(单位),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管理,结合玉溪市实际,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1日
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管理,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的效能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服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指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并为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提供论证服务的专家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提供论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专家服务范围为玉溪市辖区内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论证的建设工程,以及由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玉溪市承接跨区域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维护以及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的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抽取、使用,组织专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论证服务等工作,参与对专家年度考核。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被聘任的专家,任期四年;任期满后,可续聘。根据工作需要,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可进行1次动态管理,进行调整、新增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 专家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征选。
第七条 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从事消防监督、工程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等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含技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特点,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参与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大型物流园区等设计的特殊行业专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申报专家,一般不超过60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银龄工程师,以及参与消防审查验收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可放宽到70周岁。
入库专家需以独立身份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论证等服务,依法履行专家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专家推荐表》、《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承诺书》、工作证明材料(社保)、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及工作业绩等材料;
(二)推荐表需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盖章。
(三)续聘专家只需提供《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专家续聘表》;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家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入选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按建筑、水系统、电气、综合(含暖通)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获取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二)依法依规对参与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优先享有参与国内相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对专家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活动、培训、会议;
(二)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住建部门报告;
(三) 遵守工作纪律、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及本人出具的相关工作结果负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待服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与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 不得私下与建设项目相关人员接触,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及要求;
(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不得在合法的劳务费用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六)配合住建部门处理有关评审结果的异议;
(七)自觉接受住建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及管理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参与对专家库专家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专家确定后,由住建部门向受邀专家发邀请函。
住建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情况,自行确定专家邀请的数量或邀请省级专家、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论证工作时,可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宣布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二)查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申报材料;
(三)现场开展实地查验;
(四)组织专家讨论;
(五)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每次参加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现场评定专家意见表》,并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专家意见可作为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结果意见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移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年满6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熟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等原因,无法胜任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四)聘期结束后不参加续聘或续聘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申请专家:
(一)受刑事处罚、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核实,提供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成为专家的;
(三)经查实,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有违反工作、廉洁纪律,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第十八条 退库专家不得再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身份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年向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活动的专家履职情况,对认真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优先给与推荐省级及以上专家库或者相关行业表彰。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活动时,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应当面制止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责令退出专家库,并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费由使用部门参照玉溪市专家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印发的《关于成立“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专家库”开展评审验收的通知》、2021年6月印发的《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组的通知》(便笺〔2021〕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服务专家推荐表
2.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服务专家续聘表
3.玉溪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服务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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