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10039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9-11-18 |
我市出台工作办法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日前,市纪委市监委出台《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暨为党员和公职人员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建立澄清保护机制,为担当者撑腰,给实干者鼓劲,激励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办法》共19条,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办法》明确,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本人或者策划、指使、雇佣他人,故意捏造党员、公职人员(包括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的行为。主要情形包括:在公众场合散布谣言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媒体、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企图通过诬告陷害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诬告陷害情形。对因不了解真实情况、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办法》明确,澄清正名主要指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派驻派出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工作中,对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者不实举报影响的党员、公职人员,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其澄清正名,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工作中,认定党员、公职人员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归口受理、分级负责”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经征得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同意后,开展澄清正名。必要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其直接实施。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实干者在攻坚克难过程中动真碰硬,难免会触及一些人的‘奶酪’、得罪一些人,从而遭到恶意诬告、诽谤,最终扰乱视听,无形中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数倍的工作量,同时还对实干者造成莫须有的精神压力,直接影响到政治生态和一些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信心。”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给实干者背后“捅刀子”“使绊子”的恶意诬告行为,不应仅止步于澄清正名,还要通过建立制度机制,释放“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市纪委市监委将加大查处力度,对无事生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在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既为干事创业者喂下“定心丸”,也给偷奸耍滑者拉起“警戒线”。同时,引导鼓励干部群众实事求是举报反映,推动净化政治生态,弘扬新风正气。(玉溪日报记者 夏娜 通讯员 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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