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60181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7-08-11 |
关于公布《玉溪市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玉溪市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联系。
附:《玉溪市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
《玉溪市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更能体现群众意愿,本着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委托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玉溪市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00-5:30,在玉溪市红塔区中玉酒店2楼中会议室(聂耳路62号)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杨丽红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杨丽红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斌 澄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猛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金爱芬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科保留副科级待遇
(三)听证监察人
刘有会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一科科长
万唐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四)听证代表
李锐光 澄江县环保局局长(人大代表)
普永发 玉溪市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主任(政协委员)
杨正昌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卞云龙 玉溪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周 楠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春 云南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总工程师
叶长兵 玉溪师范学院副教授
刘家宏 玉溪市水利局防洪办主任
邹希敏 澄江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侯 金 澄江县海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 帆 澄江县右所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长
赵家兴 澄江县路居镇环建中心主任
尹云杰 澄江县龙街街道办环建中心工作人员
李世昌 云南尖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白进坤 澄江县琨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秦发清 澄江县海口镇海镜社区农民
李绍祥 澄江县路居镇明星村委会小村小组农民
刘永文 澄江县右所镇矣旧村委会矣旧四组农民
张 琮 江川区江城镇黄营村委会农民
(五)听证旁听人
魏迎春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旅游管理科科长
李乔贵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水政渔政科工作人员
吕元章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工作人员
张 曦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旅游管理科工作人员
三、各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要增加河道应急处置的内容,应在部门职责里明确,便于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的准备,便于更好发挥处置效果。
(二)建议第十四条增加一项内容,抚仙湖河道保护以确保河流水质优良,以确保进入抚仙湖水质不受污染或最大限度控制污染源为目的,河道沿岸采取各种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改善和净化河流入湖水质,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生产组织方式,最大限度控制水源污染,净化抚仙湖水质。
(三)总则第一条内容文字的顺序应予以调整,从逻辑顺序加以调整。第四条关于河道管理的资金,应增加为:鼓励社会各界为抚仙湖河道治理捐赠、资助资金,这样内容更完善。第八条建议减掉“市人民政府”几个字。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禁止在河道两侧一定范围从事畜禽养殖。第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建议增加“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四)应该补充“法律责任”内容,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河道具体名称,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五)修改完善部分文字表述,力求准确规范:1.文本的标题“抚仙湖河道”的简称是否准确?是否应该表述为“抚仙湖入湖河道”更为准确?2.第1页1行“改善河道水环境”改善前增加“保护”;3.第2页第五条第1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是否增加“抚仙湖管理局”(参考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9条)?4.第2页第五条第6行“国土”后建议增加“资源”,第7行“抚仙湖”后加上“管理局”。类似的情况包括第4页第9条第2行、第8页第27条第2行。相应的第3页第5行“(八)抚仙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明确为“抚仙湖管理局”。5.第6页第十九条第3行“抚仙湖河长责任制工作方案”中,抚仙湖后面增加“河道或入湖河道”。
(六)河道管理的范围50米应认真再做调研和科学论证,50米以内区域是否具有法律式相关理论和数据支撑,应结合辖区范围河道的开发与保护按“每河一策”来确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不应在附则,而应在主文中。
(七)抚仙湖河道是入湖河道,还是包括分流河道,应该在该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中建议修改为:符合国家、省的防洪标准……。统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八)“办法”第一条中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因为“办法”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因此应当将《环境保护法》这样一个上层法律予以明确并作为依据。
(九)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中建议增加:“或者其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完善表述内容,使文本更严谨。
(十)对“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应当达标排放”改为“应当实现达标排放”,使文本内容更严谨。
(十一)对“办法”第三十条,建议不宜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只应规定从何时开始实施。
(十二)责任要明确划分,清晰界限,明确管理职责,应该由谁负责,由谁审批,由谁行政处罚。
(十三)加强入湖河道周边常住居民环保意识的长期宣传教育工作,把该项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到村、组形成机制,建议由村民小组负责对河道周边种植、养殖户进行监管教育,在蔬菜种植区增加农业生产垃圾的堆放池,在密集种植区增加保护宣传环境卫生的小组长,直接监管宣传河道环境卫生,禁止乱扔、乱倒农业生产垃圾。
(十四)建议加强对生产、种植、养殖户的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不要把农药口袋、农药瓶等生产垃圾(包括塑料薄膜、各种菜叶等垃圾弃入河道);加强对河道周边养殖户及村民的监管,不要把死猪、死鸭、死鸡、死狗等弃入河道。
(十五)建议在不影响河流自然生态的情况下,考虑为河道周边的种植户取水浇灌农作物,建设一定数量的存水坝(15-20CM),以免种植户为取水把各种塑料薄膜等其他东西放到水里去拦截水,以免各种垃圾流到抚仙湖,从而影响河道环境卫生。
(十六)第十五条“抚仙湖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中的“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而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解决用地指标。建议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决。
(十七)抚仙湖管理局在一级保护区内行使管理综合权利,在管理办法中,建议把抚仙湖管理局纳入河道主管部门中,与水行政部门并列作为河道主管部门。
(十八)第十六条注意不要与抚仙湖保护条例相违背,把“制度……方案”删除。
(十九)第十七条考核主体单位建议改为政府河长制办公室。
(二十)第十九条建议补充加强,突出全国推行河长制的新内容,反映“四级”河长制,河长担任情况和职责。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河道范围划定建议增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部门;第二十二条第(三)(四)可以合并。
(二十二)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将第二十条要划分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结合实际划定保护范围。
(二十三)结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进一步理清行政主管部门与抚仙湖管理局的职责。如第五条,总款与第八款有冲突;第十六条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有冲突。
(二十四)在禁止行为里,建议增加一条,不得扔弃生产、生活垃圾。
(二十五)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抚仙湖流域范围内所有河道。
(二十六)第五条(八)项中,抚仙湖管理应按照相对集中处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十七)第六条将“沿湖”更改为“流域内乡(镇)”;第七条将“沿湖”修改为“流域内”。
(二十八)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擅自向河道内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
(二十九)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抚仙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改为负责抚仙湖入湖河道的管理、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
(三十)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改为处理达标后有条件的进行中水回用。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所提的部分问题进行以下答复:
陈 斌: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的制定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目前,在抚仙湖径流区,我们正在对13万亩耕地推进高效节水减排,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入湖,北岸湿地和北岸生态调蓄带建设项目也在抓紧推进中,入湖污染防治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针对部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总体概括了一下并作以下说明:一是关于河道保护管理的范围,我们将再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可设定为不低于多少米。二是关于乡镇(街道)负责绿化管护的问题,因乡镇(街道)无财政收入来源,我们将考虑绿化管护经费由市、县按4:6或一定比例来进行合理安排。三是我们将考虑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四是我们将把解决河道两侧面源污染治理的问题列为河道保护管理的重点。
金爱芬: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共有大小入湖河沟103条,长期以来,玉溪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抚仙湖河道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的管理、治理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抚仙湖河道的管理保护仍然面临严峻挑战,部分河道出现了断流、水质下降、水生态风险加剧等,加大了抚仙湖I类水质保护的难度。为此,要在施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亟需对抚仙湖河道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抚仙湖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河道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维护河道与湖泊的健康生命,真正实现抚仙湖河道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和水质达标入湖,因此,规范抚仙湖河道管理工作十分必要。十分感谢各位听证代表对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针对部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就部分问题作如下回复:一是《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明确抚仙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是为了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明确的抚仙湖管理机构的职责相一致。二是《办法》第二十条将抚仙湖保护管理的范围设定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主要是由于国家出台的《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的划定未作出明确界定,而云南省、玉溪市也没制定出台过相应的河道法规、规章来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因此,抚仙湖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是在无任何依据和参照的前提下来结合抚仙湖实际界定的,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就河道保护管理的范围再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当地县、镇、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结合抚仙湖河道实际界定出抚仙湖保护管理的范围。
四、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为 30条,经过决策人研究,最终采纳 25 条,不予采纳 5 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增加河道应急处置的内容,要在部门职责里面应明确,便于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的准备,便于更好发挥处置效果”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河道应急处置的内容已编入《玉溪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简本》,且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故《办法》中不再列入该内容。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四条增加一项内容,抚仙湖河道保护以确保河流水质优良,以确保进入抚仙湖水质不受污染或最大限度控制污染源为目的,河道沿岸采取各种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改善和净化河流入湖水质,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生产组织方式,最大限度控制水源污染,净化抚仙湖水质”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总则第一条内容文字的顺序应予以调整,从逻辑顺序加以调整”、“第四条关于河道管理的资金,应增加为:鼓励社会各界为抚仙湖河道治理捐赠、资助资金,这样内容更完善”、“第八条建议减掉‘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禁止在河道两侧一定范围从事禽畜养殖”、“第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建议增加分别履行以下职责”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应该补充“法律责任”内容,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抚仙湖河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河道具体名称,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而且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因法律责任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国家、省的上位法中,故《办法》中不再重复列入“法律责任”内容。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明确河道具体名称”的建议也不予采纳,理由是:《办法》中已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抚仙湖流域的所有入湖河道,故不需再作具体阐述。
(五)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修改完善部分文字表述,力求准确规范:1.文本的标题‘抚仙湖河道’的简称是否准确?是否应该表述为‘抚仙湖入湖河道’更为准确?2.第1页1行‘改善河道水环境’改善前增加‘保护’;3.第2页第五条第1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是否增加‘抚仙湖管理局’(参考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9条)?4.第2页第五条第6行‘国土’后建议增加‘资源’,第7行‘抚仙湖’后加上“管理局”。类似的情况包括第4页第9条第2行、第8页第27条第2行。相应的第3页第5行‘(八)抚仙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明确为‘抚仙湖管理局’。5.第6页第十九条第3行‘抚仙湖河长责任制工作方案’中,抚仙湖后面增加‘河道或入湖河道’”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六)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河道管理的范围50米应认真再做调研和科学论证,50米以内区域是否具有法律式相关理论和数据支撑,应结合辖区范围的河道的开发与保护按“每河一策”来确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不应在附则,而应在主文中”的建议予以采纳,已认真进行了调研,并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七)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抚仙湖河道是入湖河道,还是包括分流河道,应该在该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中建议修改为:符合国家、省的防洪标准……”、“统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内容”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八)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一条中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九)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中建议增加:或者其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十四条中应当达标排放改为应当实现达标排放”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三十条不宜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只应规定从何时开始实施”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省级相关规定,《办法》中要明确有效期。
(十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责任要明确划分,清晰界限,明确管理职责,应该由谁负责,由谁审批,由谁行政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加强入河河道周边常住居民环保意识的长期宣传教育工作,把该项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到村、组形成机制,建议村民小组对河道周边种植、养殖户进行监管教育,在蔬菜种植区增加农业生产垃圾的堆放池,在密集种植区增加保护宣传环境卫生的小组长,直接监管宣传河道环境卫生,禁止乱扔、乱倒农业生产垃圾”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对生产、种植、养殖户的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不要把农药口袋、农药瓶等生产垃圾(包括塑料薄膜、各种菜叶等垃圾弃入河道);加强对河道周边养殖户及村民的监管,不要把死猪、死鸭、死鸡、死狗等弃入河道”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五)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在不影响河流自然生态的情况下,考虑为河道周边的种植户取水浇灌农作物,建设一定数量的存水坝(15-20CM),以免种植户为取水把各种塑料薄膜等其他东西放到水里去拦截水,以免各种垃圾流到抚仙湖,从而影响河道环境卫生”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建设河道存水坝后将严重影响河道泄洪。
(十六)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五条抚仙湖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中的‘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而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解决用地指标。建议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决”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七)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抚仙湖管理局在一级保护区内行使管理综合权利,在管理办法中,要注意把抚仙湖管理局纳入河道主管部门中,与水行政部门并列作为河道主管部门”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八)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六条注意与抚仙湖保护条例相违背,把制度……方案删除”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十九)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七条考核主体单位建议改为政府河长制办公室”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九条建议补充加强,突出全国推行河长制的新内容,反映四级河长制,河长当任情况和职责”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河长制属于一项工作制度,可根据执行情况或经验做法作适时修改、完善,而《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旦形成则不能朝令夕改,故不列入该内容。
(二十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十一条增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部门;第二十一条第(三)(四)可以合并”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第二十条分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并结合实际来划定”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结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进一步理清行政主管部门与抚仙湖管理局的职责。如第五条,总款与第八款有冲突;第十六条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有冲突”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在禁止行为里,建议增加一条,不得扔弃生产、生活垃圾”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五)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抚仙湖流域范围内所有河道”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六)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五条(八)项中,抚仙湖管理按照相对集中处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七)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六条将沿湖更改为流域内乡(镇);第七条将沿湖”修改为流域内”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八)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擅自向河道内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二十九)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抚仙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改为负责抚仙湖入湖河道的管理、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三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污水处理后排放,改为处理达标后有条件的进行中水回用”的建议予以采纳,已在《办法》中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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