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535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10-12 |
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主要职责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牵头召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信息公开事项,审定相关文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重大政务信息公开事项须经职能科室(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对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玉溪市新闻发言人相关制度执行。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归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统一发布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本局公开政务信息的调整和更新,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三)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四)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时拟制、上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局各科室(中心)负责本科室(中心)职能涉及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本科室(中心)应主动公开及更新的政务信息;
(二)撰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涉及本科室(中心)职能事项的信息答复件;
(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均由相关科室(中心)撰写信息公开文稿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核稿后,报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敏感或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提交局务会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本局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机构职能:局的概况、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
(二)政策法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业务工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六条 政务信息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玉溪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局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重大事项可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第八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属各科室(中心)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公开事项,撰写政务信息公开文稿,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对各科室(中心)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凡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按照程序进行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职能科室(中心)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职能科室(中心)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文稿报局办公室,经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上申请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 (一)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表》,并将有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科室(中心)办理。
(二)有关科室(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科室(中心)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通过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局有关科室(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通过局办公室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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