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11694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8-16 |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日常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玉交运发”或其他文号,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部门。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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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