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00566 | 文     号 | 玉管发〔2022〕18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6-30 |
玉溪市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商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商务接待工作任务的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产业链专班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活动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由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牵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重要商务活动;因商务活动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示的重要商务接待。其他商务接待,坚持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接待单位负责。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商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需要安排接待的,坚持无公函不予接待的原则,原则上由牵头单位或对口职能部门根据商务接待公函内容,确定接待对象、事由、行程和接待内容等,拟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接待单位按工作方案执行。客商应邀来玉进行投资活动,以及玉溪市赴市外开展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经贸活动过程中的商务接待,以审批同意的邀请函或工作方案作为审批管理依据。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将属于国内公务接待的变相安排为商务接待,不得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商务接待对象。
商务接待公函形式主要包括:客商来函、邀请函、工作方案、通知等。
第六条 市内商务接待用餐,应当尊重接待对象饮食习惯,以当地家常菜为主,可适当安排当地酒水。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餐费标准在我市公务接待标准基础上上浮50%。同一批次商务接待,因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多餐的,接待单位原则上按每人每餐不超120元的标准安排日常用餐。
工作餐陪餐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要求执行,陪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赴市外开展经贸活动或驻市外机构开展经贸活动。确因工作需要,1个项目可安排商务宴请1次。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开展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在其他城市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以外,其他工作人员人均用餐标准不得高于用餐酒店或同类酒店的自助餐标准。市级有关部门赴省外(市外)开展经贸活动无商务宴请时,牵头部门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用餐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或用餐人员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缴纳伙食费有关规定向牵头部门(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八条 市内(外)大型经贸活动接待用餐,餐费标准由组委会或者牵头单位研究确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加我市重要经贸活动的客商可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费用可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十条 国内商务考察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租用或者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保障。应当轻车简从,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商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商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商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国内商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国内商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用餐、会议、交通等费用。商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须包括财务票据(餐费须附明细单)、商务接待公函(客商来函、邀请函、工作方案、通知等)和商务接待费用审批表。
商务接待费用审批表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商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牵头单位、陪同领导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其他接待。涉及外宾、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接待,可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38号)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外宾组团和接待费用。
国内知名人士及重要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可参照商务接待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商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安保、医护及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为安保、医护及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接待项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商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玉接办〔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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