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6472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31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21号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机关事务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是新时期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6章35条,内容涉及保障服务、基本原则、工作制度、改革方向、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是新时期机关事务工作的系统化指导方针。
(一)机关事务工作基本制度。一是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执行。二是制度设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三是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基本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经费标准制定工作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二是关于经费管理工作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一方面是要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三是关于经费使用方面的明确规定。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三)机关资产管理制度。一是关于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问题的具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二是关于机关资产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安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三是关于公务用车工作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要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四)机关服务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一方面是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另一方面是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要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政府都要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二是关于会务组织工作的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要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要控制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三是关于考察培训事项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四是关于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规定。政府各部门都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
此外,《条例》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既有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创新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进程的要求,内容全面、范围清晰、任务明确、办法详尽、要求细致、责任具体;关于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把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建设与维修、设备设施配置、调剂使用、环保节能、办公物业服务、不得出租出借等纳入机关事务法治化保障系统,有利于形成机关办公用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既是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长远需要;关于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以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确定刚性的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既体现着原则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又体现着宏观性和微观性的有机统一。既符合法治化保障长远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机关后勤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既有发挥政府采购工作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服务作用的总体价值取向目标,又有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具体要求,还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去碰的“高压线”,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为的行动纲领。
(五)机关事务管理法律责任。《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条款清晰,违规必处,政纪严明。处置标准具体,处理程序公开,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是规范机关事务监察工作的准绳。一是违法定性。《条例》明确的违法情形有6种。第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第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第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第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第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第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二是处罚类别。《条例》设立的严格法律责任也有6种。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的种类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凡有六种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凡有六种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凡有六种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工作中需要把握的政策界限
《条例》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三公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在经费管理方面,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二是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条例作出了详实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三是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为了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各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四是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是新时期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行动准则,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贯彻实施《条例》,新时期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机关事务工作部门要勇于担当落实责任,针对贯彻实施《条例》所面临的各种现实矛盾和具体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在依法建立集中统一机关事务管理体制、依法落实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职能、依法理顺机关事务工作内外部关系方面,突破体制障碍和瓶颈限制,确保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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