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76410 | 文     号 | 530401-005705-20161024-0005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10-2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溪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玉溪市财政局 |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玉市建通〔2014〕1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溪市廉租住房和公共
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提高保障房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开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住房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有助于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也有利于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一)自2014年12月31日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各县区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充分考虑农业转移进城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每年将三分之一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
(三)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申报、计划下达仍按原程序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属地审批原则,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从2014年起,财政部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按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文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贴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根据审批手续、建设条件等完善落实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文下达。
(二)省级财政继续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地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四)继续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保障。已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加强房源及分配管理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红塔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已建和在建的市区两级廉租房、公租房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进行统一配租和出售。(至于各乡镇、街道、卫生、教育口以及政企共建,单位定向所建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不纳入合并范围),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所建公租房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纳入合并范围。各县的参照执行。
(二)各县区要整合原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县区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四)已建成分配入住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时,在确保优先保障符合规定条件(原廉租住房划定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也包括符合住房救助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后,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完善租金管理
(一)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二档标准定租的原则,即按原廉租住房政策划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划定的“城镇中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具体分级定租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对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三)各县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在合同期内的,其租金按原有租金标准收取(至合同期满后执行新的“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其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或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各县区要认真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的规定,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其中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收入使用仍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4]62号)执行,全额用于该部分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六、规范租赁管理
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两审两公示”。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要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分配,应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人群。
1.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当地保障部门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按“城镇中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家庭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承租获得核准后,与产权或承租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符合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并按规定向当地住保部门申请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承租家庭申请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获得核准后,与产权或承租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七、强化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并轨运行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2014年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运营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应切实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房的租、售以及后期的运营管理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并轨运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政策制度、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调整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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