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5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
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玉溪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玉办发〔2016〕28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玉车改发〔2016〕84号),中共玉溪市纪委、玉溪市监察局《关于重申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纪律的通知》(玉纪发〔2017〕9号),玉溪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管发〔2017〕14号),中共玉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改委发〔2019〕13号),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司通〔2016〕65号)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玉财行〔2016〕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担负的工作职责和留用公务车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留用车辆、司勤人员及管理
(一)留用车辆情况
根据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2辆公务用车。分别是:
1.云F·SF015,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具体用途为执法执勤用车。
2.云O·U8260,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具体用途为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二)司勤人员情况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市司法局有司勤人员编制2名,实编人员2人。
(三)管理及驾驶
保留的2辆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明确专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市局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时,公务用车一般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行驶安全负主要责任,做到安全驾驶。
非专职驾驶员由各科室(中心)从责任心强、技术娴熟、有驾驶经验人员中确定上报1-2名备案。
二、公务用车使用原则和责任
车辆调派和使用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管局办公室领导负责车辆统一审批,对申请审批使用公务用车的合法合规性、办理事项等负领导责任。
批准领导应督促申请用车人履行办理申请、审核、派车、结算报账等全流程手续。
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程序
市司法局在申请审批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办公室派车的程序进行。
申请执法执勤用车,须填写《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申请审批单》,明确申请人、用车时间、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出差人数、车辆和驾驶员等信息,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用车。
申请机要通信、应急用车,须登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按要求及规定填写申请事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局办公室调度派车后,由驾驶人员负责执行。驾驶人员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执行完毕后及时交车审核。
若因事项紧急等特殊原因没能及时按程序审批的,应事先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四、公务用车调派及申请平台用车范围
办公室应在确保完成各项节能指标的基础上完成好车辆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用车的意见后由办公室及时派出车辆,并将车辆号牌、驾驶员等信息告知用车申请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派出车辆的,应向分管局领导说明相关情况。
公务出行积极倡导平台申请用车方式,对符合申请平台用车规定的,由用车申请人员登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填写用车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级公务用车平台提出用车申请,经平台批准后方可用车。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定点单位的通知》(玉财行〔2017〕13号)精神,公务出行可以选择市财政局确定的租赁服务定点单位申请用车。由申请用车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定点租赁服务单位申请派车。
根据玉溪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玉车改发〔2016〕84号)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单位可向平台提出用车申请。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用车。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调研、接待等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到我市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工作用车。
(四)中央确定的17家(玉溪目前有11家)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省内公共交通不能直达的跨州市公务活动工作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市内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由单位统一申请的工作用车。
(七)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五、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保障范围
机要通信用车定义,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工作的车辆。主要用途是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涉密载体等资料。
应急车辆用车定义,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应急工作的车辆。主要用途是抗震救灾、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根据玉溪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管发〔2017〕14号)、《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答)等文件精神,可以适当扩大车辆使用范围,重点保障好到偏远地区调研、到现场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基层工作人员下乡进村服务等用车事项。机要通讯、应急车辆在保障好机要通信、应急等用车前提下,为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还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参加省级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当天之内)的紧急会议,省级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监委及其办公室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当天之内)的紧急会议,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
(三)集体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进行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四)集体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进行基层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五)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州市到玉溪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六)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且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地区的公务活动。
(七)中央确定的17家(我市现有11家)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活动。
(八)其他紧急公务活动。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单位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调度。
六、执法执勤用车保障范围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玉财行〔2016〕223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司通〔2016〕65号)精神,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严格限定在执勤、执法、侦察、办案、监管、稽查、税收征管、追逃、演习、训练等公务活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具体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普法宣传、律师公证执法检查、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与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协助做好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以及开展其他执法活动等公务用车。
七、驾驶员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使用车辆职责
车辆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使用由专职驾驶员负责,主要内容为:车辆年审、办理保险、洗车、加油、维修保养等事项。
驾驶员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时,必须遵循一事一登记原则,按照先登记、后维护保养使用的程序进行,填写《玉溪市司法局公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登记表》。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随意更改车辆用途、地点、路线等,否则视为私自动用车辆。因特殊情况没有登记和临时更改地点、路线等情况,事后应及时补报登记,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八、严格公务车辆管理使用
(一)市司法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车辆均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在市政府的组织下,统一安装北斗定位设备,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用车人员应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爱护公务车辆,不得私自拆卸车辆上相关设备,确保规范合理使用公务车辆。
(二)建立公务车辆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机制,有效控制和降低运行成本。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执行“一车一档”和“一车一牌”规定,不得借挂、套挂和使用无效号牌。
(三)用车人员要对用车事由真实性负责,如实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及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用车情况的监督。用车人或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地点,不得变更车辆用途。车辆到达目的地或行驶途中,不得从事无关工作的活动。
(四)严格按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用于保障范围之外的用途,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与执法执勤无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参加婚丧活动;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居民住宅区、宾馆(出差住宿宾馆除外)、饭店、学校、娱乐场所和旅游风景区;严禁将公务车辆开到住地接、送出差人员,驾驶人员严禁将公务车辆开回本人住地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集中统一停放。
(五)严格落实中共玉溪市纪委、玉溪市监察局《关于重申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纪律的通知》精神,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调换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将车辆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私人等名下;不得向下属单位或者企业摊派资金购买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
(六)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符合保障范围的要及时保障到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一律不得违规通过保留公务用车进行保障。除符合用车条件情况外,在红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务活动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单位不予派车。工作人员到红塔区范围外进行的公务活动,由单位派车或申请公车平台派车;因工作安排车辆不能保障的或到省外出差不予派车的,应当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目的地;遇紧急公务,单位和平台不能保障车辆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可驾私家车出差或办理公务,出差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安全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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