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70902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1-25 |
玉溪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玉溪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机关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五条 局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局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局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局机关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开辟信函、传真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局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审查中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同一或多名申请人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可合并处理。
第十三条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申请内容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人拒绝调整或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局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可告知其对已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有关局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局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向该局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局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局机关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2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提供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局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局机关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局机关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的,局机关可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电子邮件进入局机关指定电子邮件系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局机关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依申请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局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涉及法律问题、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当及时与法制、保密等部门会商,研究作出妥善答复。必要时要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局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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