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9843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1-10-29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报告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报告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意见,切实做好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使《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更符合玉溪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4月24日9:00—12:00在玉溪市聂耳大剧院举行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意见,切实做好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使《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更符合玉溪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稿)》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发布1号公告
2020年4月9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拟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0年4月17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4名、听证代表17名,并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稿)》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17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代表、利害关系代表、社会公众。其中,利害关系代表2名,社会公众5名,邀请了市人大、市司法局相关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组2名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邀请了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邀请了玉溪电视台、玉溪日报等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并监督。
(三) 发布第2号公告
2020年4月17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0年4月20日前,起草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9:00—12:00,听证会在玉溪市聂耳大剧院三楼310号会议室(棋阳路116号)举行。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岳 川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市文物局局长
2.决策发言人
罗江云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主任
张 敏 玉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卢八林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夏黎明 玉溪市司法局副局长
3.听证监察人
李树辉 玉溪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监察
组组长
李祥康 玉溪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三级主任科员
4.听证代表(17人)
杨 敏 民建玉溪市委专职副主委
王琼芳 红塔区凤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何 俊 玉溪市江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白光祥 红塔区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馆员
方增福 玉溪师范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教授
杨 霏 玉溪市博物馆陈列展览部主任、副研究馆员
李洪海 玉溪市文物管理所田野考古室主任、副研究馆员
李 松 红塔区文物管理所所长、副研究馆员
殷国春 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书记、主任
焦松林 云南永云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静芳 云南永云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卢宝华 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
许 超 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
查志堂 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庆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健 玉溪市新媒体专委会主任
聂建芬 红塔区康井社区居委会调解主任
5.听证记录人
王 蕊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范梦芸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
6.新闻媒体
玉溪日报社、玉溪电视台
(三)听证会的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注意事项;
2.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代表及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
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起草执笔人——玉溪师范学院朱艳英副教授简要介绍立法的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4.听证代表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发表意见、建议和提问;
5.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并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交流;
6.听证主持人做听证总结;
7.听证代表审阅听证记录并签字。
四、听证代表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听证稿)》的意见和建议
17位听证代表都分别作了现场发言,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制定符合玉溪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实际,能够解决当前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中所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后面建议都增加“(文物)”。
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条属于法律适用条款,建议调整到附则中。
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建议明确近代以来,是近代1840年还是现代1919年?
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建议
在“重要机构”前加“党的”;第二款在“重要”后增加“党史”。
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条建议修改为“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坚持突出社会效益,重在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把革命文物利用好,革命传统弘扬好,革命文化传承好。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以文化建设、旅游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改善相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建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前增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建议在“城乡规划”后增加“及相关规划”。
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七条建议在“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后增加“日常管理和”。
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建议在“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公益事业”后增加“捐资、捐助、捐赠不得改变革命遗址用途或性质”。
1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建议把“公民和法人”修改为“单位和个人”。
1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一条建议认定标准和办法尽快制定出台。
1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建立遗址档案”建议改为“建立革命遗址记录档案”。
1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建议把“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革命遗址”修改为“个人和单位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革命遗址,但革命遗址的认定工作必须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三条的认定工作,建议增加由“文化旅游、史志研究、退役军人等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退休老同志、文化人士等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认定,各地的认定工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建议将“党史研究部门”改为“史志研究机构”。
1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市、县(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1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八条“专项保护利用规划实不实际?要考虑”。
1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完善“设置非保护用途和公益性宣传的广告标牌”,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还是要考虑在内的。
1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议增加完善维护修缮的资金保障和投入主体内容。
2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议把“革命遗址的修缮,应当坚持保持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修改为“革命遗址的修缮,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使用恰当的技术”。
2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议删去“尽可能”,增加一条“列入名录革命遗址在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以保护遗址为前提,不得以破坏遗址为代价,来开发旅游项目”。
2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议把“保护协议”修改为“责任书”。
2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三)中建议在“防破坏”后加上“及其它意外事故”。
2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革命遗址利用原则中建议增加“不改变遗址原状”的内容。
2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议在“聂耳精神”后加上“及爱国民主人士事迹”。
2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议把“挖掘、展示革命遗址所承载的滇中革命文化、聂耳精神的内涵和历史价值”修改为“挖掘、展示、传承革命遗址所承载的革命文化、爱国精神的内涵和价值”。
2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议在“企业事业单位”后增加“社区”。
2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把“互联网+”修改为“应用新技术应用新手段保护推广革命遗址”。
2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条建议在“所在的革命遗址”后增加“免费”。
3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议删除“造成革命遗址毁损”。
3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议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后增加“损毁、损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3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议把“刻画、涂污、损坏革命遗址或者设置非保护用途广告标牌的”修改为“刻画、涂污、损坏革命遗址或者设置非保护用途和公益性宣传的广告标牌的”。
五、对听证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有关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结合玉溪革命遗址的实际,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进行完善、修改。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针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中所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后面都增加“(文物)”的建议,因文物部门在今后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执法中并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且在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文物部门已加挂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采纳。
2.针对把《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调整到附则中的建议,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新的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即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表述在总则部分,决定不予采纳。
3.针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建议明确近代以来的时间、是何地区等,因第二条中已明确阐述了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近代的时间界定在史学界有基本定论,国家文物局2019年发布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导则》第二条的规定与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完全一致,且党史研究部门经过集体研究论证,认为“近代”一词的表述不产生歧义,也符合玉溪实际,决定不予采纳。
4.针对《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在第一款“重要机构”前加“党的”,在第二款“重要”后增加“党史”的建议,因加上“党的”、“党史”特定范围后,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范围小了,不能涵盖爱国人士的抗日爱国活动等遗址,决定不予采纳。
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条建议修改为“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坚持突出社会效益,重在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把革命文物利用好,革命传统弘扬好,革命文化传承好。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以文化建设、旅游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改善相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因条例原文的表述已经体现了建议中所表述的内容和涵义,且该表述不够简洁,具体罗列过多,不符合条例原则应当精炼明了的立法要求,决定不予采纳。
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前增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的建议,因表述不够简洁,部分文字表述不符合立法的法律语言表述方式,决定不予采纳。
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在“城乡规划”后加“及相关规划”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七条在“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后增加“日常管理和”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在“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公益事业”后增加“捐资、捐助、捐赠不得改变革命遗址用途或性质”的建议,因条例第十条中已有表述,立法中对相同内容不宜重复表述,决定不予采纳。
1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把“公民和法人”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1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一条建议认定标准和办法尽快制定出台的建议,是条例出台之后的工作,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事项范围,决定不予采纳。
1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建立遗址档案”建议改为“建立革命遗址记录档案”,决定给予采纳。
1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革命遗址”修改为“个人和单位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革命遗址,但革命遗址的认定工作必须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的建议,因原条文的表述更为清晰明了,体现的是对革命遗址申报和认定的公众参与机制,且革命遗址的认定工作已有规定,无须在本条文中予以专门规定,决定不予采纳。
1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三条增加由“文化旅游、史志研究、退役军人等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退休老同志、文化人士等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认定,各地的认定工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因革命遗址的认定工作统一由市级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退休老同志、文化人士等与前面的文化旅游、史志研究、退役军人等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不属于并列的主体,决定不予采纳。
1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将“党史研究部门”改为“史志研究机构”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1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市、县(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决定给予采纳。
1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八条“专项保护利用规划实不实际?要考虑”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1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完善“设置非保护用途和公益性宣传的广告标牌”,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还是要考虑在内的建议,因条例其它条款已有专门表述,决定不予采纳。
1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完善维护修缮的资金保障和投入主体内容的建议,因条例其它条款已有表述,决定不予采纳。
2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把“革命遗址的修缮,应当坚持保持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修改为“革命遗址的修缮,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使用恰当的技术”的建议,因“使用恰当的技术”这一表述不明确,且“技术”与“坚持保持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在语义上不搭配,决定不予采纳。
2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删去“尽可能”,增加一条“列入名录革命遗址在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以保护遗址为前提,不得以破坏遗址为代价,来开发旅游项目”的建议,因该内容属于革命遗址利用的范畴,与第三章保护管理的内容不符,不宜表述在第三章,决定不予采纳。
2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把“保护协议”修改为“责任书”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2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三)在“防破坏”后加上“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建议,因该表述不够简洁,从立法技术上无法穷尽列举所有事项,“等”就已包含“及其它意外事故”,决定不予采纳。
2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革命遗址利用原则中建议增加“不改变遗址原状”的内容,因其它条款已有表述,决定不予采纳。
25.《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在“聂耳精神”后加上“及爱国民主人士事迹”的建议,因条款中“滇中革命”已包含“及爱国民主人士事迹”的内容,决定不予采纳。
26.《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六条把“挖掘、展示革命遗址所承载的滇中革命文化、聂耳精神的内涵和历史价值”修改为“挖掘、展示、传承革命遗址所承载的革命文化、爱国精神的内涵和价值”的建议,因此条款突出的是滇中革命文化和聂耳精神等地方立法特色,决定不予采纳。
27.《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企业事业单位”后增加“社区”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2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把“互联网+”修改为“应用新技术应用新手段保护推广革命遗址”的建议,决定给予采纳。
29.《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条在“所在的革命遗址”后增加“免费”的建议,因革命遗址的产权中有属于私人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立法不能突破我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规定对私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和自愿原则,也不能任意增设利害关系人的义务,决定不予采纳。
30.《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删除“造成革命遗址毁损”的建议,因删除后导致该条文的内容表述不清,决定不予采纳。
31.《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后增加“损毁、损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的建议,因有的革命遗址被损坏以后无法恢复原状,此处不宜对所有损坏革命遗址的,都规定恢复原状,决定不予采纳。
32.《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十三条把“刻画、涂污、损坏革命遗址或者设置非保护用途广告标牌的”修改为“刻画、涂污、损坏革命遗址或者设置非保护用途和公益性宣传的广告标牌的”的建议,因该条文是规定禁止设置非保护用途广告标牌,而设置“公益性宣传的广告标牌”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中并不禁止,决定不予采纳。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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