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5063 | 文     号 | 〔2024〕—103 |
来   源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01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玉双随机联发〔2024〕2号)要求,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玉溪市2024年生猪屠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玉溪市2024年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玉溪市2024年度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等4个部门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玉溪市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2. 玉溪市2024年生猪屠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3. 玉溪市2024年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4. 玉溪市2024年度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玉溪市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玉双随机联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管理,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农产质量安全状况。
(二)抽查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有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安全承诺制是否建立、健全;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控制等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是否有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认真审核及实地查看现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等台账管理情况。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3月-10月。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包括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检查对象随机抽取3户,如有C类或D类企业则重点抽取。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检查方式
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抽查结果分为 8 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2024年10月30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的,应当在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时,录入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应当在后续处理结束后,及时录入后续处理结果。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不履行或未完整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项检查监管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农质监科科负责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随机抽取。检查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落实,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监管程序。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提高执法水平,确实规范执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并及时整理归档并留存备查。
(三)加强联合惩戒。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有关结果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按时报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农质监科要对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做法、好经验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随机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按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及电话: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农质监科徐微,联系电话:0877-2025425;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范承东,联系电话:0877-2023656。
附件2
玉溪市2024年度生猪屠宰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玉双随机联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玉溪市生猪屠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二)抽查内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制度”落实、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3月至10月。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玉溪市辖区内正常生产的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原则上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玉溪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如有C类或D类企业则重点抽取,并进行专项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五、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查看台账资料方式。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合格和不合格。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2024年10月31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县区、相关科室和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联合专项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确保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监管程序。在开展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提高执法水平,确实规范执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并及时整理归档并留存备查。
(三)加强联合惩戒。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有关结果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按时报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要对本次生猪屠宰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监管检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做法、好经验认真梳理,并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按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及电话: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王微娜,联系电话:0877-2022928,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李健平,联系电话:0877-2036719;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范承东,联系电话:0877-2023656。
附件3
玉溪市2024年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玉双随机联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玉溪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二)抽查内容
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
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条件。
3.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
4.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3月至10月。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玉溪市辖区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原则上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玉溪市辖区内生农业农村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并进行专项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市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五、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合格和不合格。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2024年10月31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项检查监管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牵头,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联合检查,检查组成员在以上两个科室、单位中随机抽取。检查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落实,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监管程序。在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提高执法水平,确实规范执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并及时整理归档并留存备查。
(三)加强联合惩戒。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有关结果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按时报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要对本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做法、好经验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随机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互联网+监管系统。
联系人及电话: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王微娜,联系电话:0877-2022928;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宋诗雅,联系电话:0877-2026710;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范承东,联系电话:0877-2023656。
附件4
玉溪市2024年度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玉双随机联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玉溪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二)抽查内容
实地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及生鲜乳交接单,即“两证一单”等情况;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认真审核及实地查看现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等台账管理情况。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及生鲜乳运输车辆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按60%比例随机抽取。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五、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查看台账资料方式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见附件1、附件2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结果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对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留存联络方式等途径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等情况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严格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开展抽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上报有关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 王微娜,联系电话:0877-2022928;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监督执法科 范承东,联系电话:0877-2023656;市饲草饲料工作站 关 翔,联系电话:0877-2021011。
表1
玉溪市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表
检查编号: 收购站证号:
收购站: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情况 |
1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有效期; | |
2 | 开办主体 | 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原件,无原件时应查验复印件(开办主体必须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
3 | 各项管理制度、卫生制度 | 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挤奶厅应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 | |
4 | 生鲜乳交接单 | 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 |
5 | 销售台账记录及贮奶设备消毒情况等 | 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异常生鲜乳处理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连续保存;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奶牛用药记录;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并有化验记录等; | |
6 |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留样设有专门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留样低温保存。 | |
7 | 从业人员要求 | 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
总体判定 | |||
备注: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抽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表2
玉溪市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表
检查编号: 车牌号:
准运证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现场检查情况 |
1 | 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 |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 |
2 | 验证生鲜乳交接单 | 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 |
3 | 生鲜乳运输罐 | 应选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 |
4 | 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 密封效果良好。 | |
5 | 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 |
总 体 判 定 | |||
备注: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抽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1 | ||||||||||
2024年度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4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市级抽取3户 | 2024年3月—10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县分别制定计划 |
2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 品生产加工 者 | 20% | 2024年3月—10月 | 实地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20% | 2024年3月—10月 | 实地核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市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60% | 2024年3月—10月 | 实地核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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