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2568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1-23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公告》解读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将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失效废止,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
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建设规范完备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通过清理和规范,可以有效实现税务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玉溪经济社会发展。
二、本次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现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本次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如下:经过清理,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共1件,为《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故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公告(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20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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