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5191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02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部门在履行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清理失效、停止执行等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信息公开要求不符的、虚假过时的信息;严禁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平公正、主动便民原则。结合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2)领导成员基本信息及工作分工;(3)科室、部门职责;(4)所属单位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按照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并规范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失效的,由信息发布的科室、部门及时报局办公室更新或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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