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31617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19-07-10 |
《玉溪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8年7月,玉溪市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出台《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08年8月起施行,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从2009年1月起施行,在全省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由于市级政策出台早于省级政策,我市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保障范围、政府补贴标准、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缴纳标准等方面都与省级政策不一致。2016年4月根据省试点政策要求,将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调整与省级政策一致,但其它方面依然按《暂行办法》执行。2019年1月,省政府办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在全省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为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需制定我市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动各项工作。
二是妥善处理按照原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有关问题。改革后,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规定,对于按照《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校生、16周岁以下人员,将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其余人员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市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准确宣讲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切实防范重大廉政风险,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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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