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1316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06 |
玉溪市社会保险中心2024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玉溪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
二、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号)。
三、项目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
四、项目基本概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由各级财政按照不同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和待遇补助,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项目实施内容
1.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对于选择200.00元、300.00元、400.00元、500.00元、600.00元、700.00元、800.00元、9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00元、35.00元、40.00元、60.00元、72.00元、84.00元、96.00元、108.00元、120.00元、180.0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0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0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50.00%。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补贴市县按三档分担。分别是第一档澄江市、新平县,市级分担40.00%;第二档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市级分担50.00%;第三档华宁县、元江县、峨山县、通海县,市级分担60.00%。
2.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0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00%。
3.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00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0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00%。
4.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现有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基础上,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三级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范围,代缴标准为10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即三级残疾人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100.00元,省级承担70.00元,剩余30.00元市县两级承担,分别是第一档澄江市、新平县,市级分担40.00%;第二档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市级分担50.00%;第三档华宁县、元江县、峨山县、通海县,市级分担60.00%。
5.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00%。
6.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市、县区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00%,县区财政承担40.00%。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4年度按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测算,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761.27万元,以对下转移的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待遇发放。其中:红塔区432.69万元、江川区441.28万元、澄江市271.62万元、通海县359.77万元、华宁县261.34万元、易门县186.97万元、峨山县224.24万元、新平县343.75万元、元江县239.61万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根据以前年度参保缴费人数、死亡人数、缴费档次、待遇发放等因素,按照市级财政承担比例,计算本区域所需市级补助资金,报市社会保险中心汇总审核。
3.市社会保险中心编制项目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评审,再经市人大会议审定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筹集资金,于次年一季度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
4.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后,社保部门对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发放。
5.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每月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并将进度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对资金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县(市、区),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
八、项目实施成效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待遇领取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死亡的参保人员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让广大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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