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0469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10-26 |
玉溪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
玉溪位于彩云之南,滇中腹地,距省会昆明80公里,是连接东盟的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玉溪因水得名,玉溪河即《水经注》所记之桥水,明代文献中已称玉溪,取其清流如玉之意。全市国土面积1.5万平方公里,辖二区一市六县,常住人口238万人。玉溪资源丰富、风光秀丽、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文化独特。“一地四乡”(生命起源地、云烟之乡、花灯之乡、聂耳故乡、高原水乡)是玉溪最亮丽的名片。
玉溪市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为16.4—24.6℃,气候立体多样,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干湿分明,适宜人居。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安全城市、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等称号,被列入首批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名录和全国海绵城市、全国“城市双修”和全国城市设计试点。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县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县级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要求详见(玉民发〔2019〕76号)。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
(二)联系电话:0877-2024081(玉溪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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