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2138611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3 |
【以案释法】龚某某诈骗案——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帮助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挥霍使用。
二、处理情况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地伤害了老年人的朴素情感,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达到“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为老年人群保驾护航。一是要“火眼金睛”识破骗局,老年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讪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随和的态度和甜美的笑容,尤其是对方知晓自己及亲属的个人信息时更要提高警惕,不随意接茬、不轻易搭话。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养老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以“帮忙办理业务”进行包装,需知国家政策的落实有明确依据和严格程序,需到相应部门进行办理,不能贪图一时便利而轻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触,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让被害人自行取钱的方式完成交付,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乏犯罪分子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密码进行取财,老年群众要有隐私意识和保护意识,当行为人询问详细的个人信息或是提及钱财时,要迅速与之拉开距离,及时与儿女亲属联系交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收集证据,铲除实施诈骗犯罪的土壤。
来源:“云南民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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