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9121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27 |
玉溪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司罚决字〔2023〕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祖斌,男,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民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15304201510969482。
现在居住住址:
联 系 电 话:
本机关收到 ,反映刘祖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嫌泄露案件保密材料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对刘祖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刘祖斌律师在担任 运输毒品罪辩护人一、二审办案过程中, ,一审判决后,在会见犯罪嫌疑人 时,刘祖斌向 泄露了保密卷材料具体内容。
,刘祖斌在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上述事实, 表明愿意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 , 辩护人案件的委托合同、委托书、代理证、律师费收费凭证、判决书、上诉状等全部案件材料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刘祖斌在调查过程中均予以认可。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向刘祖斌送达了《玉溪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司罚告字〔2023〕第1号),刘祖斌当面向送达人进行了陈述,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对处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听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刘祖斌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刘祖斌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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