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93746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8-03 |
玉溪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事项
玉溪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
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事项
(二 类二十一项)
行政处罚十七项
执法主体:玉溪市公安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八)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九)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一) 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备案,与其合作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十二)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四)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五)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六)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十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的境外人员,予以限期出境。(第五十条)
二、行政强制四项
执法主体:玉溪市公安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四、五项、第五十条。
(一)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或扣押。(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的境外人员遣送出境。(第五十条)
玉溪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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