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7466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04 |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科室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应当遵循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二)玉溪市投资促进局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包括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者分管工作等;
(三)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等;
(四)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
(六)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七)玉溪市投资促进局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八)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建议议案办理情况;
(十)领导信箱及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玉溪市投资促进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各科室为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七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玉溪市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玉溪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发布(网址为http://tcj.yuxi.gov.cn/),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各科室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负责起草的各科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属性。所有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后,由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填写《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将该信息电子版通过OA邮箱、审批表纸质版提供给项目信息科。项目信息科应根据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栏目,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是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玉溪市投资促进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七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及时交办。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无歧义,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和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是否明确;委托申请的,应当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拒绝补正后果,补正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负责答复的科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承办科室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请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承办科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承办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理科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开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社会评议
第三十五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制度;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
(五)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六)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本单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年度培训计划,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纳入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
第四十一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以及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年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科室及责任人评先评优依据之一,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被上级行政机关批评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玉溪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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