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109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9-19 |
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 ——玉溪市制定实施《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和《玉溪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方案》,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实施《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制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严格遵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放管服”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有利于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细化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等规定,在依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27种情形和正面清单制度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撑。
细化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并量化计算方式。《清单》细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9种情形,量化了从轻处罚的计算方式。根据行政相对人类别、建设项目性质、污染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设定若干量化因子,并确定各量化因子的分值,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设置玉溪市生态环境执法从轻处罚量化表及计算公式,同时量化了减轻处罚的计算。
明确可以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清单》还细化了可以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5种情形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清单》的起草制定从2022年2月启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案件开展了大量调研,结合玉溪市社会与经济发展实际,严格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照、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减免责情形,经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流程程序,经多次修改于8月21日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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