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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19 |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改善玉溪生态环境质量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市通过以下举措来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打赢我市碧水、蓝天、净土攻坚战,逐步改善玉溪生态环境质量。
一是实现玉溪市固定污染源的全面覆盖。
(1)管理类别覆盖。以二次污染源普查企业为底数,通过各种途径对2017年前的已建项目查缺补漏,逐年纳入2017年后的新建项目,并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逐步将管理类别覆盖我市的固定污染源企业,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
(2)许可事项覆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
玉溪市将对已发证企业和新领证企业进行严格审核,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同时对噪声提出管控要求。对于三湖区域内企业,严格明确废水污染物的管理要求,对于环境空气不理想区域内企业,严格明确大气污染物的管理要求,涉重区域内企业,严格明确土壤和固废的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水、气、土壤、固废和噪声等污染因素的全面覆盖,真正做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
(1)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评制度的衔接。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相关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首要条件;将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
(2)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三是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开展工作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以告知书的形式向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告排污许可申领、登记范围和时限,公布申请、登记程序和咨询电话,畅通企事业单位咨询、沟通渠道,并通过发布建立QQ答疑群来向企业宣传排污许可最新政策和要求,扩大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知晓范围。
如此的宣传力度,让执法部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来开展工作,真正做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人;让企业明了自己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真正意识到证书的价值所在;让环保中介结构真正意识到生态环境需要真实、客观的数据,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是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
加强持证企业的监管执法,联合监察部门重点检查执行季(年)度报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真正让企业做到持证守法。
通过四项举措,推进玉溪市排污许可制的全面实行,进一步使三湖更清、天空更蓝、土壤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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