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8142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27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组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近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各站、队负责同志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光晶同志在学习会上就个人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学习体会作了交流发言。他强调,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而制定的法规。《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省、市、区也出台了《办法》,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从中央到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要求大家加强学习、学深学透。
经过认真学习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办法》既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目标的又一个里程碑。作为环保人,要积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明晰生态环境领域责任红线,知晓在生态环境领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让广大群众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办法》;要对照《办法》规定的25种追责情形,规范环保部门履职用权;要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红塔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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