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41955 | 文     号 | 玉市建通〔2025〕23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31 |
关于进一步完善玉溪市特殊人群住房保障 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玉溪市特殊人群住房保障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相关审批事项,切实解决玉溪市特殊人群住房困难,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将符合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人群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特殊人群是指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部分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出国参战民兵民工、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现役军人父母及配偶、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残疾人、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人员、其它符合条件需要住房救助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
(一)优先保障。特殊人群按申请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提交申请材料,并出具特殊人群身份证明,经审核通过取得保障资格后,可享受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的待遇。对无法提供常规身份证明的特殊人群,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实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二)租金减免。对已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并经申请地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特殊人群,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租金的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待遇,已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租金减免审核及标准
(一)租金减免审核。租金减免实行年度审批机制,租赁合同需一年一签。符合保障人员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减免,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取消租金减免待遇。
(二)租金减免标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李棋、万和家园公租房项目),在现行租金标准基础上给予50%的租金减免。各县(市、区)、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减免标准或参照市本级减免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各公租房运营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强化部门间、单位间的沟通协作与联动配合,精准摸排掌握特殊人群住房需求底数,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及民生。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保障数据分类统计工作,按照全国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严格遵守每月数据上报时限要求,确保信息互通、数据真实有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特殊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77 号)同时废止。原已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特殊人群,待现有租赁合同到期后,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附件:《玉溪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申请表》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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