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7913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
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市建通〔2013〕38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结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24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
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结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局设立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政务服务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四条 玉溪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负责督办本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工作。
第五条 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窗口工作。业务科室、局属单位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局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公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以下内容:
(一)设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在云南省政务审批服务平台或本系统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服务。
第七条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按照即办事项、限时办结事项、并联办结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需送回单位审批的项目,由窗口和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共同办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 接 件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接件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 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接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和形式,应当予以接件,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补正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承办机构制作,窗口配合。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承办机构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承诺办结时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应告知的事项:如承办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一条 窗口在按程序接件以后,应当天交由具体承办科室进行审查,承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报送窗口,由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即办件除外。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应按办理程序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二)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机构按办理程序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办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节 审 查
第十二条 本局相关职能机构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承办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本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或核查,并制作询问(核查)笔录。笔录应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当场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四节 办 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提出承办意见,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局负责人签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交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即办件除外: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或者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的,窗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须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期限最长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承诺时限见附件)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按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事项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即办事项:
指行政机关在1日内可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或在1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事项:
指行政机关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承诺期限内(1日以上,不含1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咨询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答复。
(一)接收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接收条件的,窗口必须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
(二)补正
承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3日内告知窗口审查结果。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按补正程序处理。
(三)受理
按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撤回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行政机关发出材料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经本局同意后,标注为申请撤回,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五) 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件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窗口应当在办结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并联办结事项:
(一)指由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联合、集中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并联办结事项在限时办结事项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并联办结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在我局窗口收到市并联审批事项统一接件窗口转送的申请事项后,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程序办理,在办结后将结果报送统一接件窗口。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接件、分件、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告知人员去向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临时补岗人员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局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窗口做好接件、分件、送达等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无法到窗口现场办理的不同情况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递交申请的,窗口应当接收,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材料送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的,按照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提示和相关规定进行。
(三)下级行政机关统一代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递交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出具各类办理文书,加盖印章后,交下级行政机关转交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本局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协调或向本级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见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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