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9653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11-06 |
某公司不服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市建行复决字﹝2018﹞第1号)
云南省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市建行复决字﹝2018﹞第1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公司商务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文雄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不服,本机关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深入调查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六家公司围标、串标的行为,予以废标,并依法处理相关违规责任人。
申请人称:2017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书》,并按要求递交《关于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围标、串标的证据与线索》。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文件后未在有效时间内回复,也未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评估,却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说明证据与线索来源的合法性,申请人申请延期,也未得到回复。而后又以法人未及时到场为由,驳回申请人投诉,放任围标、串标的行为不予处理。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投诉的决定是违法、错误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并应再次对该投标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接到投诉申请后,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27日成立了招标投诉处理工作组,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投诉内容及证据与线索进行了梳理、核查、复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串标嫌疑。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出通知,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时到达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进行证据与线索来源合法性说明,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到达现场并进行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截至通知规定时限,申请人无任何人到现场进行说明,仅于2017年10月30日10:30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关于澄江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0月27日通知的回复》。根据《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诉人拒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调查的,驳回其投诉”之规定,以及工作组对投诉事项核查、调查笔录、原评标委员会复审情况,被申请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依法送达《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通知》。综上,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投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书》,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授权委托曲某全权处理该投诉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将《投诉受理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据、线索。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线索。同年10月27日澄江县成立招标投诉处理工作组,10月28日针对申请人投诉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11月1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认为质疑依据不足,未发现串标嫌疑。期间,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通知,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30日到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说明证据与线索来源合法性,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到达现场并进行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当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其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并提出申请延期。2017年10月30日申请人未到达被申请人指定地点进行证据与线索来源合法性说明,只是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其提交的证据与线索来源合法。2017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诉人拒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调查的,驳回其投诉”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某公司对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和招标代理公司的投诉受理》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3.2017年9月28日《投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4.《关于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围标、串标的证据与线索》复印件1份;5.《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工作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6.2017年10月27日、10月30日、11月2日《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各1份;7.《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复审报告》复印件1份;8.2017年10月27日澄江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30日到现场说明证据与线索来源合法性的《通知》复印件1份;9.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说明法定代表人在国外,申请延期的往来邮件截图1份;10.2017年11月9-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来邮件截图1份;11.《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结果通知》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之规定,澄江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复议法定主体资格,本案被申请人应为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依法处理相关违规责任人”的申请,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第十条前段“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之规定,申请人对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投标活动享有投诉权利,以及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权利,被申请人应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说明证据以及线索来源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也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处理投诉事项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结果通知》,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处理结果通知》。
(二)责令被申请人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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