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57949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1-13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为支持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家庭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父母和子女双方共同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人均50万元累计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调整为“夫妻(家庭户)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 50万元”。
二、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根据借款人意愿,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调整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将“购买库存商品房,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公积金贷款总额度控制人均50万元以内。在此贷款额度内,再次购房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额小于(或等于)贷款总额减去贷款余额”的规定调整为“已经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
四、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达到85%,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规定从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相关内容仍按《玉溪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号)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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