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829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21 |
玉溪市2021年第二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玉溪市2021年第二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红塔区龙耀歌厅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1年01月01日20时23分至2021年01月01日20时53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民警在清查东风北路18号龙耀歌厅时,查获48疑似陪侍的女子,经调查核实有23名为未成年女子。2021年1月11日玉兴路派出所对龙耀歌厅现场负责人李X进行督查询问,其承认有23名未成年女子在龙耀歌厅唱歌。2021年1月14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将案件移交红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月26日,红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请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对移交证据进行审核,认为未成年人证言和现场负责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可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红塔区龙耀歌厅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03月22日(2021年4月执行完结)
案件名称:云南佳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服务网点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件情况:2021年4月22日,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旅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佳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服务网点使用云南胜亲旅行社名义的行程单、出团通知、礼品、宣传单、名片等进行宣传、招徕旅游者,现场收取“畅游福泉遇见平潭岛”出团通知单(行程单)、销售经理名片、收据、电子合同、签订合同委托书等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调查。2021年4月29日,对云南佳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服务网点工作人员陈X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云南佳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服务网点使用云南胜亲旅行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31日
案件名称:华宁自由国度网咖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 2021年5月1日14时29分至2021年5月1日14时56分,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华宁盘溪镇康鑫商业中心1号楼二层华宁自由国度网咖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华宁自由国度网咖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能提供巡查记录表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1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所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案
案件情况:2021年1月21日20时40分,公安红塔分局110接警中心接到一匿名群众举报: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亿尊会娱乐会所内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立即指令大营街派出所组织警力对亿尊会娱乐会所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自2020年10月份以来,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所内存在以营利为目的陪侍行为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所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经调查核实,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所(原名:红塔区万尊会娱乐会所)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8月5日为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提供条件,被公安红塔分局责令停业整顿。2021年3月2日公安红塔分局因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所为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提供条件情节严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移交到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建议吊销红塔区亿尊会娱乐会娱乐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7日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对移交证据进行审核,认为经营主体前后不一致,需进一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红塔区万尊会娱乐会所法人是徐XX,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庄XX、贾X、龙XX;2020年11月11日庄XX将万尊会娱乐会所更名为亿尊会娱乐会所,将法人由徐XX更换为方X,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仍是庄XX、贾X、龙XX,经营主体前后一致,其以营利为目的陪侍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1.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11日
案件名称:玉溪爱慕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1年4月25日16时23分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玉溪爱慕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36号机上网人员王XX用于登记上网的实名宝账号为肖X。经核查,王XX为未成年人,其于2021年4月25日13时32分许持肖X的实名宝账号到玉溪爱慕网咖登记上网。红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4月29日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线索通报函及相关现场检查证据照片后,于5月24日通知玉溪爱慕网咖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到红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玉溪爱慕网咖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承认2021年4月25日下午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事实,对5张现场检查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经调查核实,玉溪爱慕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28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自投络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5日22时00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民警对玉溪市“自投络网”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107号机上网人员胡XX使用实名宝APP冒用张XX的身份信息上网;108号机上网人员钱X使用实名宝APP冒用钱XX的身份信息上网;109号机上网人员牛XX使用实名宝APP冒用溥XX身份信息上网。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将该线索移交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05月18日15时08分至22时00分,玉溪市“自投络网”网吧主要负责人周XX到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作调查询问,承认2021年04月25日22时00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签名确认。经调查核实,玉溪市“自投络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24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凡尘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30日21时38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接匿名报案称凡尘网咖内有未成年人上网,请求出警处理。21时46分派出所民警对凡尘网咖上网人员进行检查,当场查获9号机器上网人员计X、10号机器上网人员代XX、42号机器上网人员陈XX等3名未成年人未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网(已拍照固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3日将案件移交至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经调查核实,玉溪市凡尘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08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鼎肴牛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经举报,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鼎肴牛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已超过保质期的26袋“海银海记®”小牛肉丸,已经营售出的“海银海记®”小牛肉丸货值金额为8139.61元,违法所得为2991.61元,玉溪市鼎肴牛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过期小牛肉丸食品26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壹元陆角壹分(¥:2991.61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玖佰玖拾壹元陆角壹分(¥:52991.61元)。
处罚单位: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03月22日(结案时间4月)
案件名称:红塔区渝品粹火锅店食品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做到如下安全管理规定:1.配备并有效使用“三防设施”;2.配备足够数量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带有盖子);3.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6.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红塔区渝品粹火锅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案件名称:澄江乌鱼府饭店销售过期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件情况:澄江乌鱼府饭店购进吆咔乳酸菌20杯,用于店内销售,截止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3日检查时,发现有1杯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9日,保质期为180日),其余19杯均在保质期内,20杯吆咔乳酸菌均未销售;检查中还发现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不能提供健康证。澄江乌鱼府饭店销售过期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29日(结案时间2021年5月10日)
案件名称:澄江味莲鱼庄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件情况:澄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澄江味莲鱼庄于2021年4月从昆明购买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进行现场抽样,并送至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澄江味莲鱼庄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
处罚单位: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案件名称:澄江县澄祥快捷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澄江县澄祥快捷酒店在酒店内销售的啤酒5瓶(500毫升/瓶)、炭烧凤爪1袋(120克/袋)、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桶(113克/桶),经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均超过保质期。澄江县澄祥快捷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单位: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05月14日
案件名称:花阑公子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10日14时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民警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46号花阑公子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查获该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513房间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10日
案件名称:凯美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1年4月23日21时,华宁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华宁县宁州街道凯美宾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201房间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23日
案件名称:宏潮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5日21时01分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民警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与棋阳路交岔口往北约50米宏潮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查获该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505房间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25日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1日16时38分,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对元江县新大陆国际酒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该酒店对住宿的两名外国旅客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新大陆国际酒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21日
案件名称:元江县同吉旅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2日19时40分许,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对元江县同吉旅社进行检查时,查获该旅社前台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23日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07日21时30分,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对元江县大宇金源酒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该旅社前台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4月07日
案件名称:王XX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
案件情况:2021年5月4日12时20分,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查获王XX对在书香铭苑XX栋XX单元XXX室家中住宿的1名外国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王XX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5月04日
案件情况:2021年06月10日22时20分许,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对元江县福满多酒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该旅社前台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案件名称:天缘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1年06月20日00时01分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民警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第十二组右所23幢13号天缘宾馆进行检查时,查获该宾馆负未按规定登记301房间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20日
案件名称:凤翔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案件情况:2021年05月28日09时10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民警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75号凤翔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获该宾馆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5月28日
案件名称:葫田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案件情况:2021年06月09日23时54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民警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民富街6号葫田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获该宾馆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06月09日
案件名称:云FT1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2月22日17:25-17:32分左右,云FT1XXX号出租车司机刘XX,从淘宝街到玉水金岸美好饭店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3月31日
案件名称: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戴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4月09日10:00分左右,云FT3XXX号出租车司机戴XX,从市医院新大楼到时代广场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20日
案件名称:云FD16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杨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3月27日17:00分左右,云FD16XXX号出租车司机杨XX,从玉溪师院到城西客运站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4月27日
案件名称:云FT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邓XX在运营时拒载案
案件情况:2021年03月31日21:50左右,云FT4XXX号出租车司机邓XX从棋阳路口至二小区的运营过程中拒载,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18日
案件名称:云FT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黄XX在营运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5月27日10:08-10:24,云FT0XXX号出租车司机黄XX从玉溪高铁站到红塔区检察院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10日
案件名称:云FD1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白XX在营运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06月19日8:25-8:31分左右,云FD19XXX号出租车司机白XX从沃尔玛到郑井小学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25日
案件名称:云FD1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熊XX在营运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1年06月05日17:00分左右,云FD18XXX号出租车司机熊XX从高仓收费站到高龙潭美食城的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
法律依据: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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