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955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7 |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玉溪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1年9月至10月,对市民政局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实施了专项审计。市民政局在收到《玉溪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2020年至2021年7月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函》(玉审函〔2021〕119号)和《玉溪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及四个县区2021年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的综合报告》(玉审报〔2021〕58号)后,市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审计指出问题,12月16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及时开展问题整改。现就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问题
未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进行审计并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审计服务费64000元。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中:“......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
(二)整改情况
1.组织全市民政系统举一反三抓实整改工作。根据《玉溪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及四个县区2021年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的综合报告》指出问题和审计建议,制定了《关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民政领域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求全市民政系统从讲政治的高度,以主动认领的自觉和知错就改的态度,务实担当抓好审计指出问题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坚决杜绝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或以解释表态代替整改等情况的发生。明确市民政局对市本级存在问题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由市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具体负责;红塔区民政局、华宁县民政局对县(区)本级存在问题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求全市民政系统要对照审计指出的有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开列清单,主动对号入座,把问题找全,把根源找准,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从严从实抓好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抓好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要加强跟踪监管,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坚决杜绝敷衍整改和虚假整改。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县区整改和自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2.清理规范我局出台的政策文件。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对市民政局出台的《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和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玉民发〔2018〕92号)进行废止,严格将上级政策精准执行,坚决杜绝社会组织自行委托审计并支付费用的情况再次出现。
3.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我局将相关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业务工作QQ群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社会组织进行宣传,尽力做到宣传无死角、全覆盖,避免再次出现行业协会商会因不了解政策而自行委托审计并支付费用的情况出现。
4.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管理。日常工作中,我局进一步严把业务办理流程管理,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的情况,提前查堵漏洞,最大限度避免再次出现行业协会商会不经报批即自行委托开展审计的情况出现。
玉溪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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