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79281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9-09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溪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第一批典型案例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公安局
联合发布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
第一批典型案例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还往往伴随生态环境破坏、安全生产隐患等次生危害。为持续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溪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第一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一、典型案例
(一)江川区韩某、金某等非法采矿案
2024年11月、2025年1月,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动态巡查中,先后排查发现辖区多处涉嫌非法采矿线索,经初步调查后,按照行刑衔接机制依法移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经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韩某、金某等8名涉案人员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川区宁海街道辖区内,以向当地农户租地、改地为掩饰,采用机械开挖、人工采掘相结合的方式,大肆盗采辖区磷矿资源。经鉴定,该案累计非法开采磷矿700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经济损失62万余元,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5年11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金某等8人犯非法采矿罪,根据各人违法情节、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二)通海县杜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4月13日,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六组雷达站山地非法开采石英砂线索。经立案调查,司法鉴定采出矿石量为2853.65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程度为185487.25元,之后案件移送通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2025年03月05日至2025年04月13日凌晨,杜某1、杨某等4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承租农户柳某家山地后,聘请杜某2、陈某等人负责运输,贾某、王某等4人负责放哨,于凌晨盗采该山地的石英砂矿后运输至异地进行销售,销赃所得人民币17万余元。2026年3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1、杨某等4人及农户柳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不等,案涉款被依法没收上缴;联系车辆运输的杜某2及放哨的贾某等5人,作不起诉,移送回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作行政处罚。
(三)元江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4年9月14日有匿名群众向元江县公安机关反映称有人在青龙厂汉泥扒矿山开采矿产资源。经侦查查明,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合法采矿手续,以建设养羊场设施农用地场地平整的名义伙同吕某等4人,在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汉泥扒小组后山原关停的汗泥扒铁矿矿山非法开采铁矿,将开采的铁矿石原矿用货车拉到青龙厂岔河处空闲地堆放后转运至峨山县进行加工销售。经现场勘测非法开采的铁矿原矿石开采量为33600吨。2026年3月12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吕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1.04121万元。
二、以案释法
(一)非法采矿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二)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执法要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对非法采矿惩处力度显著加强。在沿革对非法采矿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同时,坚持“零容忍”态度,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即使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警示提示
(一)以任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目的的行为均难逃法律制裁。本次公布的3起典型案例中,涉案人员采取“租地改地”“设施农业建设”等名义掩饰非法采矿行为,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非法采矿罪成立,最终均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以“租地”“改地”“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业”等名义变相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达到入罪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二)社会公众应增强守法意识。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安全生产。广大群众应自觉树立资源保护意识,坚决抵制、主动规避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非法采矿、非法运输及非法销售矿产品等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对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线索经查实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奖励。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
县(市、区) | 举报电话 | 备注 |
红塔区 | 0877-2012398 |
也可通过公安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12345进行举报。 |
江川区 | 0877-8010610 | |
澄江市 | 0877-6766056 | |
峨山县 | 0877-4065452 | |
通海县 | 0877-6177975 | |
华宁县 | 0877-5016479 | |
易门县 | 0877-4962872 | |
新平县 | 0877-7010290 | |
元江县 | 0877-6516411 |
相关阅读: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委托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溪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公示 2026-06-26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6-07-09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