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4095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7-05 |
玉溪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一、元江县某小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4年4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元江县某小学食堂所采购使用的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处提醒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众多学校师生的健康,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二、 新平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平某中学食堂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机制上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三、红塔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案
2024年4月,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分析,该公司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时漂洗清洁不彻底导致问题发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复查,该公司已采取优化清洗消毒流程整改措施,餐具复检达标。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集中供餐单位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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